政府信息公开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和《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周口市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及有关工作制度的通知》(周政办〔2008〕24号)要求,编制本指南。本指南每年更新一次。

一、工作机构
本行政机关自2008年5月1日起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受理方式:申请人可委托律师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邮寄至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并在信封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办公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汉阳路生态环境局
办公时间: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夏季15:00-18:00)
联系电话:0394-8224363
传真号码: 0394-8224363
通讯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汉阳路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466000


二、目录编排体系

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使用电子文档方式编排、记录和存储各类信息,主要含以下要素:

1、索引号。索引号是为方便信息索取所编排的信息编码。每条信息有唯一的信息索引号。信息索引号由“地区及部门编号”、“信息分类号”、“信息生成年号”、“信息顺序编号”四组代码构成。

2、公开内容。对公开信息内容的简要描述。

3、公开形式。公开形式是指政府公开信息的种类,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

4、公开时限。公开时限指信息公开的期限。分为常年公开、及时公开、限时公开。

三、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环境保护规划及年度计划;

3、环境质量状况;

4、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5、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6、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减排情况,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结果;

7、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理处置状况等信息;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9、排污费征收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排污者应当缴纳的排污费数额、实际征收数额以及减免缓情况;

10、环保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和程序;

11、经调查核实的公众对环境问题或者对企业污染环境的信访、投诉案件及其处理结果;

12、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13、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的企业名单;

14、发生重大、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者事件的企业名单,拒不执行已生效的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名单;

15、环境保护创建审批结果;

16、环保部门的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1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环境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本机关将主要通过以下方式主动公开。

(1)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网址为: http://sthb.zhoukou.gov.cn/。

(2)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公报、新闻发布会。

(3)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

(4)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 包括本行政机关发布以及本行政机关作为主办部门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发布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一)提出申请

1、通过互联网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周口市环境保护网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网上报送。

2、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的形式提交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网络下载或到受理机构领取申请表,填写后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方式提交。

3、当面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处,当面提出申请。

4、口头提出申请。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

(二)申请的办理

1、登记审查。受理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人提交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人单件申请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要求的,鉴于针对不同要求的答复部门可能不同,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要求分别提出申请。

2、办理答复。受理机构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部分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部分公开的理由;

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不属于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关及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实际情况。

3、答复的方式。按照申请人在申请书中的要求,可以提供纸质文本、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政府信息,并可以通过自行领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答复。

(三)收费标准。

1、检索费。包括政府信息搜查、审查、编辑等,计费标准为每件 元。

2、复制费:复印费、打印费、光盘制作费按市场价格收取。

3、邮寄费。按邮局实收费用计收。

申请人申请减免费用的,可以在《申请表》中一并填妥。

五、监督保障

(一)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举报电话:0394-8224363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