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1600环罚决字〔2026〕2号
河南精诚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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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永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6年1月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6月6日,你公司对益海(周口)粮油工业有限公司浸出车间排污许可编号为DA001的废气排放口进行了取样监测,并于2025年6月16日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JCWT25060403)采样位置不符合《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认定证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询问人身份证复印件、环评报告、验收报告,证明你单位合法经营资质;
证据二: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取样口位置照片、实验室记录、检测报告,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实;
证据三:员工工资表,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小型企业;
证据四: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姜峰、张巍的合法的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2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600环责改字〔2026〕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
2026年3月9日,根据《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豫1600环责改字〔2026〕3号)的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6年3月2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600环罚告字〔2026〕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6年3月27日,你单位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申请减轻行政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
(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
2.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3.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裁量等级:4;
4.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5.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次,裁量等级:1;
6.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7.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8.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4,1,1,1,1,1],处罚金额(X):27314,代入公式:27314=20000+(100000-20000)×[(1/5)²+(2²+4²+1²+1²+1²+1²+1²)/(5²×7)]×50%;最终裁量金额:27314元。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申请复核,认为你公司在明知企业采样口设置不符合规范要求,依然对企业的自行监测任务进行采样监测,属主观故意,不符合减轻或免罚的条件,对你公司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叁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