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600环罚决字〔2025〕15号
河南省黄泛区天鹰缸套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067299876
地址: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建设路(北环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刘宏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7月5日,在周口市黄泛区建设路西段开工建设的河南省黄泛区天鹰缸套股份有限公司锌铁合金炉项目规模扩大,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9月17日你单位柴广勇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二:2025年9月17日现场勘察笔录1份,现场查示意图1份,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情况,陪同检查人员宋万里。
证据三:2025年9月17日对你单位柴广勇进行调查询问笔录1份3页,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5年9月17日你单位提供了现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证明你单位已经办理现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证据五:2025年9月17日你单位提供了购买新设备发票2份,证明了你单位已购置其设备。
证据六:2025年9月17日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证据七:2025年9月17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亮证执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0月1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600环责改字〔2025〕1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补办环评手续。
2025年10月1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河南省黄泛区天鹰缸套股份有限公司已按要求整改与环评公司签订合同补办环评手续。
2025年11月6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600环罚告字〔2025〕20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11月10日,你单位向我局递交了《陈述和申辩书》,请求:对你单位上述行为给予免于处罚。
具体事实和理由:1.无主观故意违法。我司未能及时办理环评相关手续,核心原因是对项目变更的环评合规要求理解存在偏差:此次更换中频电炉的核心初衷是提升生产安全保障水平,改造仅针对中频电炉设备本身,未涉及项目原有生产工艺及建设地点的任何调整,但我司对“安全生产相关设备更换仍需履行环评报批变更”的合规要求认知不够到位,未能提前启动相关流程;待知晓相关规定的严肃性后,我司第一时间启动了环评报批程序,却因期间审批部门暂停了此类企业相关手续的办理,导致手续未能及时办结,最终在环保部门检查时无法提供对应文件。我司始终严格遵循环保施工要求,未发生任何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不存在主动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主观意图。
2.属于初次违法。我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重视环保合规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排污许可证,日常运营中规范落实环保要求。此次未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设的行为,是公司经营过程中首次出现的环保相关违规情况,并非明知故犯或屡教不改。
3.违法情节轻微且已及时整改。项目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未超出短期违规范畴,且主体工程尚未完全投入正式生产使用,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收到贵局检查通知后,我司高度重视,立即停止项目建设,并第一时间启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流程,积极配合贵局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询问、提供相关材料,完全履行了配合执法的义务。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 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1475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4295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134348, 代入公式:134348 = 42950 + ( 214750 - 42950 ) × [ ( 5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 5 ) ] × 50%最终裁量金额: 134348 元。
根据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我局执法人员对其陈述申辩内 容进行复核后认为,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情节轻微,建议从轻处罚。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小组集体讨论,该案件认定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使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同意采纳执法人员处罚建议对其从轻20% 进行处罚,在原罚款134348元的基础上建议减免20%,罚款107478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壹拾万零柒仟肆佰柒拾捌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600环罚决字〔2025〕15号.docx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