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5〕13 号
周口豫吖湖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6MACMF6J08M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搬口办事处西赵行政村王庄北地
法定代表人:张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27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鸭舍内的粪污直接排入场区 4个粪便收集池内(东、西、南、北4侧),4 座 20 立方米粪便收集池未加装顶棚产生恶臭气体,现场刺鼻气味直接排放。你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恶臭气体,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未经净化装置处理即排放,对周边大气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 年 7 月 31 日你单位宋万里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二:2025 年 7 月 31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查示意图一份,恶臭气体产生源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情况,陪同检查人员宋万里。
证据三:2025 年 7 月 31 日对你单位宋万里进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5 年 7 月 31 日你单位提供了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许可登记表,证明你单位已经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排污许可登记表。
证据五:2025 年 7 月 31 日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证据六:2025 年 7 月 31 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亮证执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8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5〕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2025 年 8 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成。
2025 年 10 月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5〕1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 2020 年 10 月 24 日提出陈述申辩。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5〕19 号〕,对该单位给予免于处罚或从轻处罚。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
1. 主观无故意:本次违规由于天气原因,下了一夜暴雨污水过多流出,发现问题后,我们积极处理。目前,公司已经购买装备对粪水进行净化。
2. 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
3. 积极配合:主动配合调查并提交整改计划,未逃避监。并保证改善做到以下几点:1.是保证以后 类似的疏忽大意不再发生;2.是加强内部环境管理,严格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是加强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开展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环保意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及时对污水、畜禽粪便和尸体等进行收集、贮存、 清运和无害化处理,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臭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裁量等级:3;
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
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 6.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7.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8.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2, 1, 1, 1],处罚金额 〔X〕:28771,代入公式:28771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 [ 〔 3 / 5 〕² + 〔 1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5² × 7 〕 ] ×50%; 最终裁量金额:28771 元。
我局执法人员在 2025 年 7 月 30 日,对你单位陈述申辩进行复核,你单位已按照环评要求对鸭舍四个粪便收集池安装顶棚防止恶臭气体的产生,委托河南省正信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正信验验 IJ〔2025〕0731-06;检验结果不超标。根据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周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等五项清单的通知,周环文〔2022〕103 号文件。周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未采取有效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经责令改正后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 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 五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并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市场主体违法行为情节较轻,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责令改正,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在原罚款 2.8771 万元的基础上建议减免 20%,罚款 2.30168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叁仟零壹拾陆元八角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