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600环罚决字〔2025〕14号
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66202263D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城关镇奉母路东段 199 号(注册地址);周口市黄泛区农场东路 163 号(实际地址)
法定代表人:刘金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7月25日、8月1日、8月26日分别对你单位“核心猪场养殖项目”和“年出栏5000头生猪腾飞猪场养殖项目”养殖场进行了全面调查,通过现场调查取证,发现你公司利用渗坑,且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具体情形为:1.2015年7月25日,“核心猪场养殖项目”养殖场一是厂区围墙东侧建设有沼液储存池,沼液储存池分为5个区域,其中,自北向南东西方向三个沼液储存池内铺设有黑色防渗膜,且储存池内储存有大量废水,废水呈黑褐色,气味刺鼻难闻,两个沼液储存池最东侧沼液池内无防渗措施,池内未排放废水,西侧沼液池内底部有黑色防渗膜,边坡无防渗膜,且正在施工,未见现场排放废水,底部有残余污泥;二是养殖场东侧农田东西南北三条沟渠内废水已进行清理,仅有养殖场东侧沼液池东北侧原土沟和北侧东西沟交界处北侧进行了封堵,交界封堵处北侧水沟内积存有废水;三是“新建年出栏 5000 头生猪腾飞猪场养殖项目”养殖场东侧道路南北共4个坑塘。其中,东侧道路南侧有两个坑塘,南侧第一个坑塘未铺设防渗膜,无防渗措施,坑塘内排放有废水,废水呈红褐色,该养殖场负责人李学仕雇用挖掘机将大门东侧废水排放口进行了填埋封堵,使用2台抽水泵通过软管将南侧第一个坑塘内废水抽至一路之隔北侧西 边铺设有防渗膜的坑塘内,南侧第二个坑塘铺设有黑色防渗膜,坑塘内未收集废水,另两个为渗坑,南侧渗坑水体颜色发红,北 侧渗坑颜色为棕色,且有部分水体沿沟渠北流动。
2.2025年8月1日,经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高空拍摄录像,“核心猪场养殖项目”养殖场一是厂区围墙东侧沼液储存池分为5个区域,其中,自北往南东西方向三个沼液储存池内铺设有黑色防渗膜,且储存池内储存有大量废水,废水呈黑褐色,两个沼液储存池其中最东侧沼液池内正在铺设防渗膜,池内未排放废水,西侧沼液池内底部已清理,且正在施工,未见废水排放;养殖场东侧农田东西南北三条沟渠内废水已进行清理,表面撒有石灰,仅有养殖场东侧沼液池东北侧原土沟和北侧东西沟交界处北侧进行了封堵,交界封堵处北侧水沟内积存有废水,厂区内南侧西侧无防渗措施的沟渠内养殖粪污水已全部进行清理清淤,沟渠内无废水,并撒有石灰;“新建年出栏5000头生猪腾飞猪场养殖项目”东侧道路南北共4个坑塘。其中,东侧道路南侧有两个坑塘,南侧第一个坑塘内废水已全部抽到对面一路之隔最西侧的防渗 坑内,坑塘内已清淤,并撒有石灰,南侧第一个坑塘东北角和一路之隔北侧东边无防渗措施的坑塘东南角处连通。南侧第二个坑塘铺设有黑色防渗膜,坑塘内未收集废水。该养殖场东侧道路一路之隔北侧有两个坑塘,其中,西侧坑塘铺设有黑色防渗膜,坑塘内储存有大量废水,坑塘内废水呈黑褐色,东侧坑塘内废水清理,并清淤撒有石灰。
3.“核心猪场养殖项目”养殖场场区围墙外东侧,沼液池北侧紧邻沼液池下方与农田连接处东西方向沟渠和沼液储存池北侧正前方约300米处东西方向沟渠及沼液储存池东北方向南北沟渠相连通,沟渠是因原沼液输送老旧管网堵塞,你单位在2024年秋季种植玉米前临时开挖的沟渠,用于调度沼液池沼液作为农 田施肥还田的肥料进行使用;你单位“新建年出栏5000头生猪腾飞猪场养殖项目”养殖场将未按要求处理的养殖废水排放至场外北门东北方向一个未采取任何防渗措施的坑塘内,坑塘内积存有大量颜色呈红褐色的废水,该坑塘东北角和一路之隔北侧最东边无防渗措施的坑塘东南角处连通,大量废水通过两个无任何防 渗措施的坑塘分别进入南北方向的田间土沟内。
你单位“核心猪场养殖项目”养殖场和“新建年出栏5000头生猪腾飞猪场养殖项目”养殖场违法事实和情节有所不同。其中,“核心猪场养殖项目”将养殖场内经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废水进入沼液池内,由于原沼液输送管网老旧堵塞,因此,你单位在2024年秋季种植玉米前临时开挖沟渠,用于调度沼液池沼液作为农田施肥还田的肥料进行使用;“新建年出栏5000头生猪 腾飞猪场养殖项目”养殖场是将未按要求经养殖场内废水处理设施处理的废水排放至养殖场外未经任何防渗措施的坑塘内,且大量废水通过两个无任何防渗措施的坑塘分别进入南北方向的田间土沟内。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2份共10页原件)、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核心猪场养殖项目”现场勘查示意图(2份共2页原件)、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年出栏5000头生猪腾飞猪场养殖项目”现场勘查示意图(2份共2页原件)、现场照片证据(1份共24页原件)、现场拍摄照片和录像资料、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记录表(1份共3页原件)、对张新宇和李学仕的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23页原件),主要证明你单位“核心猪场养殖项目”养殖场向无防渗措 施的沟渠内排放沼液;“年出栏5000头生猪腾飞猪场养殖项目”养殖场不正常运行废水处理设施,且向渗坑内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水,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
2.营业执照副本(1 份共 1 页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3 份共 3页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3 份共6页 复印件)、关于《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有限公司核心猪场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共1页复印件)、环保备案公告(1份共2页复印件)、关于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有限公司新建年出栏5000头生猪腾飞猪场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共2页复印件)、关于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年出栏 5000 头生猪腾飞猪场》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 份共 1 页复印件),主要证明你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办理有相关环保手续;
3.养殖场租赁协议(3 份共 9 页复印件),主要证明你单位与李学仕的租赁关系;
4.张新宇、李学仕授权委托书(2份共2页原件)、李学仕身份证件(1份共1页复印件)、张新宇身份证件(1份共1页复印 件)、刘金章身份证件(1份共1页复印件),主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金章委托张新宇(经理)、李学仕(承租人)全权代表你单位配合我局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5.河南省周口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2份共55页原件),主要证明渗坑内排放养殖废水中各项污染因子的实际监测浓度。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600环责改字〔2025〕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安全有效处置渗坑内沼液和废水,防止发生次生污染;严格按照环评文件及批复和最新规定要求对养殖场产生的粪污进行处理。
2025年9月2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年出栏 5000 头 生猪腾飞猪场养殖项目”养殖场北门东侧道路南侧第一个坑塘内废水已全部清理整改到位,坑塘内已进行清淤;该养殖场东侧道路一路之隔北侧东坑塘内废水已清理并进行清淤。
2025年10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600环罚告字〔2025〕1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10月15日,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提交了《环境保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请求撤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600环罚告字〔2025〕17号),对其给予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第一、申诉人积极主动进行了整改,已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整改措施落实全面到位。(重点强调2025 年 7 月 24 日、8月1日、8月26日的整改行为及贵局9月28日现场检查认定 出具的《整改复查意见书》(豫1600环整复字〔2025〕14号),已整改完毕。)
第二、实际租赁人李学仕为养殖场直接运营责任人,应承担主要责任。租赁关系明确,责任约定清晰。申诉人与李学仕签订《养殖场租赁协议》(附件1),约定由李学仕租赁“新建年出栏5000头生猪腾飞猪场养殖项目”(以下简称“腾飞猪场”),租赁期限自2024年9月5日至2025年9月4日。协议约定承租人(李学仕)负责全面日常运营、其赢亏与公司无关,合法经营,应独立承担因违规操作导致的法律责任。
违法行为系李学仕擅自操作所致,根据贵局调查材料,“腾飞猪场”违法行为包括:雇用挖掘机填埋废水排放口(2025年7月25日现场检查笔录);将未处理废水抽至无防渗坑塘(无人机 航拍记录);未采取防渗措施排放红褐色废水(现场照片)。上述行为均由李学仕以“养殖场负责人”身份独立实施,申诉人直至贵局调查时才知晓其违规操作,且李学仕在《调查询问笔录》中 承认“未向出租方报备废水处理方案”。
申诉人已履行出租方监管义务。申诉人在租赁期内通过以下方式履行监管职责:向李学仕送达《环保责任告知书》(2025年3月16日,附件2),明确要求“按国家规定的粪污处理流程开展工作、严禁偷排漏排”;发现违规后立即要求李学仕的整修污水处理设施,保证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2025年7月23日《整改通知书》,附件3)。
第三、法律依据与责任划分。《民法典》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九条“承租人应当按照 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及第七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李学仕作为实际运营方,应对其违规排放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原处罚金额未区分责任主体,请求予以调整:贵局认定“鑫欣牧业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但未考虑以下情节:责任比例:李学仕作为实际控制人,对养殖场的人、财、物具有独立支配权,申诉人仅收取固定租金,未参与日常运营;整改积极性:我单位非常理解、支持贵局的工作,核心场和 腾飞猪场分别于7月21日和7月23日起开始积极主动进行整改,分别于7月25日和7月28日完成整改。在整改过程中,为了尽快保质保量的完成整改,我单位不计成本,不分昼夜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物力,保证了整改进度,为此,我单位支出了 相当大的费用。
保证改善措施:并保证以后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保证以后类似的疏忽大意不再发生;
二是对各管理岗位实施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加强内部环境管 理,严格落实环保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三是加强学习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定期组织开展环保知识培训,提高公司员工的环保意识,积极配合环保部门的各项工作。
我单位实际情况:2018年8月以来,非洲猪瘟疫情横行国内,2019年底以来流行的新冠肺炎疫情也对我公司业务造成极大冲击,且近几年生猪市场行情低迷,公司损失惨重,现在公司生产经营极其困难。此次环境违法事件已经给我单位带来非常深刻的教训,行政处罚一旦成立,我单位生产经营将受到极大的影响,使我单位陷入难以破局的困境。畜牧业作为国家重要的农业产业之一,我国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国民经济的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是我国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恳请贵局依法支持我单位陈述和申辩请求,对我单位给予免于处罚或减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利用渗坑排放养殖废水,且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 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 5;
2.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 废水,裁量等级:2;
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 3 倍以上(pH 值 12.5 以上或 pH 值 2 以下),裁量等级:5;
4.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 吨以下(一般排污单 位)/2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厂),裁量等级:1;
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
7.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 等级:1;
8.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
9.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5,1,1,2,1,1,1],处罚金额(X): 635500,代入公式:6355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 [ ( 5 / 5 )² + ( 2² + 5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635500元。
2025年10月17日,案件承办人对你单位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并形成了建议采纳部分请求事项的复核意见,理由如下:
一、建议不同意实际运营方李学仕作为责任主体。承租人李学仕属于租赁承包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年出栏 5000 头生猪腾飞猪场”养殖场涉及的违法排污行为,并以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新建年出栏5000头生猪 腾飞猪场”养殖场的名义进行的养殖经营活动,责任主体应当认定为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建议同意减轻处罚的请求。执法人员调查期间,在违法事实未认定,且未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前,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于2025年7月22日、7月24日主动对“核心猪场养殖项目”、“新建年出栏 5000 头生猪腾飞猪场”养殖场沟渠内沼液和坑塘内排放的废水进行了清理,并进行清淤,采取了消毒措施,主动消除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生态环境行政 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附件 4 中《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 处罚事项清单》第 4 项,事项名称为: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减轻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 年 3 月 通过,2021年1 月 22 日修订通过)第三十二条;适用情形为: 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建议在原计算处罚金额 63.55 万元的基础上,减轻处罚。自定义裁量值:在法定罚款数 额幅度以下处罚;最终裁量处罚金额:9.99万元。
2025年11月12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组织了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并形成了《周口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审议记录》,讨论意见:本案调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主体明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虽然该企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但仍不应大幅度减轻处罚,其违法行为较为严重,建议按照从轻20%进行处罚。
结论: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小组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处罚建议,对河南省黄泛区鑫欣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从轻后按照 50.84 万元进行处罚。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利用渗坑排放废水,且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 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拾万零捌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 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