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环文〔2021〕62号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核医学放射性废物管理的通 知
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机构核医学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督促、指导相关医疗机构做好放射性废物清洁解控工作,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规和有关标准,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范围内持有有效辐射安全许可证、使用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开展临床核医学诊断、治疗、研究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各相关单位”),应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水加强管理,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和适用的监测仪器,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做好放射性废物的清洁解控工作。
二、核医学放射性固体废物须设置独立的暂存间。药物操作场所、废物暂存间应分别设置有屏蔽能力并有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废物桶、废物箱,并按照放射性废物类别进行标识。药物操作场所废物桶内应使用不易破损的塑料袋对固体废物进行收集,密封袋口后转移至暂存间废物箱中,并在塑料袋外表面注明废物类别、所含核素名称、暂存起始日期等信息。
三、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时间超过10倍最长半衰期且不少于30天(其中碘-131核素治疗病房产生的废物至少暂存180天)后,使用监测仪器对废物逐袋进行表面巡测,环境辐射γ剂量率不超过正常本底水平且α、β表面污染水平分别小于0.04 Bq/cm2和0.4Bq/cm2,可对废物解控作为医疗废物处置。
四、各相关单位新建I-131治疗病房须设置足够容量可确保足够衰变时间的槽式衰变池(罐)。衰变池(罐)显著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池(罐)底、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无渗透性和具有防泄漏措施。不同存储池(罐)应进行编号标记,且具有液位显示、超限溢流、入口切换等装置。
五、对于槽式衰变池(罐)暂存方式,放射性废水注满后,暂存时间超过10倍最长半衰期且不少于30天(其中碘-131核素治疗病房产生的废水至少暂存180天)后,应委托有资质(CMA或CNAS)的检测机构对拟排放废水中I-131核素、最长半衰期核素的放射性活度浓度进行检测,活度浓度与单次排放总活度值均应满足GB18871-2002附录A表A1的规定。
六、对于推流式衰变池暂存方式,放射性废水排放前应委托有资质(CMA或CNAS)的检测机构对拟排放废水中I-131核素、最长半衰期核素的放射性活度浓度进行检测,活度浓度值应满足GB18871-2002附录A表A1的规定。
七、各相关单位应分别在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处置管理台账(见附件2)、放射性废水暂存、处置管理台账(见附件3)上记录放射性废物、废水暂存、检测、解控、排放等信息,并对自行监测数据、解控与排放记录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数据不实或记录虚假导致的后果和法律责任。
八、各县(市、区)分局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加强对核医学放射性废物暂存与处置的监督检查。
附件:
1.放射性固体废物暂存、处置管理台账
2.放射性废水暂存、处置管理台账
2021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