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的通知
周环文〔2020〕88号 签发人:王之梦
各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二级机构:
新制定的《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于2020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更好地贯彻该条例,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豫法政办〔2020〕1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环境行政执法实际,制定了《〈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并广泛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周口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试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