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口市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生态环境局 时间: 2020-10-14 08:17:0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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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口市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开发区、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周口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周口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周口市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39

 

 

 

                       

周口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豫政〔201830号)、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关于印发河南省2020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207号)、《关于开展PM2.5达标县(市)创建活动的意见》(豫环攻坚办〔20208号)及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环境污染防治攻坚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的通知》(周政〔201833号),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南及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持续深化“三散”、柴油货车、工业炉窑、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全面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和环境监测监控能力,着力破解制约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2020年全市PM2.5年均浓度达到35微克/立方米以下,PM10年均浓度达到87微克/立方米以下,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和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明显减少。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按照“优化布局、提升质量、强化管理”的要求,不断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升级,严格环境准入和监管,促进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工业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减少。

1.着力调整产业布局。加快调整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结构,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和《河南省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20 4月底前排查、建立淘汰类工业产能和装备清单台账,年底前关停淘汰完毕。对于限制类工业产能和装备,因地制宜采取资金奖补、产能置换等政策措施,鼓励提前淘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资委、金融局和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2.推进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各县(市、区)按照城市功能分区,结合城市规划调整,加快城市建成区内重污染企业分类完成就地改造、退城入园或关闭退出,积极推进中心城区益海(周口)粮油有限公司、河南省华夏新型建材和周口市丰泉环保电力有限公司等企业搬迁。优先支持化工、制药等重点产业向资源禀赋好、环境承载力强、大气扩散条件优、铁路运输便利的城镇下风向工业园区转移。对环境影响小,且能够达到清洁生产、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其他企业,鼓励其转型发展或就地转移,提前完成提档升级改造的项目在环评审批、总量配置和大气资金方面给予倾斜。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每月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定期进行通报,加强督查督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资委、金融局配合)

3.开展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20204月底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研究制定我市传统产业集群升级改造方案。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深入分析产业现状,科学确定主导产业,针对铸造(项城)、建材(港区、商水)、喷涂(经开区)、印染(商水、太康、扶沟)等行业,创建特色产业集群,要积极培育扶持树立标杆企业,引领集群转型升级,结合2019年新型建材企业淘汰情况,各县(市、区)合理布局,建设1-2个高标准新型建材企业。制定集群清洁运输方案,优先采取铁路、水运、管道等清洁运输方式;积极推广集中供汽供热或建设清洁低碳能源中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4.严格新建项目准入管理。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管理,强化对项目环评的指导和约束,逐步构建起“三线一单”为空间管控基础、项目环评为环境准入把关、排污许可为企业运行守法依据的管理新框架,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全市原则上禁止新增电解铝、水泥、平板玻璃、传统煤化工(甲醇、合成氨)、焦化、铸造、铝用炭素、砖瓦窑、耐火材料等行业产能,原则上禁止新建燃料类煤气发生炉和35 蒸吨/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对钢铁、水泥、电解铝、玻璃等行业严格落实国家、省有关产能置换规定,新建涉工业炉窑的建设项目,应进入园区,配套建设高效环保治理设施。(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5.加快排污许可管理。深入实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全面摸清 2017-2019 年排污许可证核发的重点行业排污单位情况,核准固定污染源底数,清理无证排污单位,实行登记管理,做到应发尽发。2020年底前所有固定污染源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严格依证监管,规范排污行为,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对无证排污单位,依法严厉查处。(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持续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持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强供热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清洁能源供应保障能力,严控燃煤项目建设,完成煤炭消费减量任务,调整优化能源结构。

6.严控煤炭消费总量。严格落实《河南省耗煤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暂行)办法》,所有新建、改建、扩建耗煤项目一律实施煤炭减量或等量替代。加强非电行业煤炭消费监测预警,加强重点耗煤企业煤炭消费总量管控,深化重点领域节能改造和“电代煤”“气代煤”。严格落实“煤随电走”,督促指导发电企业提高入炉煤质,持续优化电力行业用煤,推动煤炭清洁高效利用。2020 年全市非电行业煤炭消费总量比2015年下降 15%(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7.开展高污染燃料设施拆改。20204月底前,全面排查以煤、石油焦、渣油、重油等为燃料的工业炉窑,10月底前完成清洁低碳能源以及利用工厂余热、电厂热力等替代改造。对使用煤为燃料的农业生产、畜禽养殖、烤烟、食用菌生产等,由各地政府负责,做好宣传引导,帮助尽快完成燃煤设施改造或清洁能源替代。(市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河南省烟草公司周口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8.大力推动集中供暖建设。全面落实《河南省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2018-2021年)》,加快供热设施建设,提升供暖保障能力。对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县(市、区),鼓励推广地热能、电取热、空气源热泵等多种清洁供暖方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配合)

9.有效推进清洁取暖建设。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加大环保理念和相关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增强城乡居民使用清洁取暖的自觉性、主动性。按照“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先立后破,不立不破”的原则和2020年冬季居民散煤取暖基本“清零”的要求,统筹做好年度“双替代”供暖工作,确保按时完成省定目标任务。各地要以乡镇(村)为单元整体推进,不得在各村、镇(乡)零散式开展。要继续推行居民峰谷分时电价,将电能替代“打包交易”政策扩大到“禁煤区”内所有电供暖用户,保障双替代工作顺利推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力公司配合)

10.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能力。周口市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要加快推进豫东LNG应急储备中心项目建设,确保2020年采暖季前建成投运。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通过与周口市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签订代储代存合同的方式,落实2020年供暖季前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用气量的应急储备能力。各县(市、区)城镇燃气供应企业要通过与周口市天然气储运有限公司签订代储代存合同的方式,在2020年供暖季前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5%的应急储备能力。2020年底前,全市天然气消费量力争达到2.95亿立方米。(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港口物流产业集聚区管委会配合)

11.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持续保持国能扶沟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国能鹿邑生物质发电有限公司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推进风电、太阳能发电项目有序并网。加快构建地热供暖产业服务体系,研究完善支持政策,因地制宜推进地热供暖项目建设。(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电力公司配合)

(三)持续调整优化交通运输结构

着力提升铁路货运比例,压缩大宗物料公路运输量,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优化重型车辆绕城行驶,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12.提升现有铁路运输能力。推进三洋铁路周口段项目建设。

(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扶沟县、太康县、鹿邑县、河南禹亳铁路发展有限公司配合)。

13.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2020年底建成漯阜铁路实业有限公司专用线,推进漯阜铁路货场标准化建设。今年开工建设沈丘物流园铁路专用线,规划建设周口港区中心港码头铁路专用线、周口周海粮农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按照《交通运输部等九部门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进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的通知》(交运发〔2018142号)方案,涉及我市未如期开工、完工的铁路专用线项目,明确整改措施和时间节点,对涉及规划调整、项目变更、企业搬迁退出等因素不再建设的,在3月底前提出调整申请,并报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铁路专用线接入比例达到80%以上;拥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新建物流园区,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铁路占比达到80%以上。202010月底前,未按照环评批复建设铁路专用线、未达到铁路专用线运输比例的工业企业冬季取暖季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

在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需要建设的铁路专用线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每月对进展情况进行调度,定期进行通报,加强督查督办,确保按要求完成任务。(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漯阜铁路有限公司配合)

14.加强铁路运输组织。优化铁路货运受理方式,简化受理环节,推广上门服务、线上受理等模式,对煤炭、焦炭、矿石、粮食等大宗货物敞开收货,优先保障运力供给。推进铁路运输企业3月底前与煤炭、矿石等行业重点客户签订运量运能互保协议。针对大宗货物年货运量150万吨以上或拥有铁路专用线的大型工矿企业和物流园区,逐家制定铁路运输方案,3月底前完成。

(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漯阜铁路有限公司配合)

15.推动货运行业集约高效发展。推进城市配送体系和农村物流网络节点体系建设,提升货运“最初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服务效率。2020年前积极推进省级城乡高效配送示范城市,培育城乡配送骨干企业。(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商务局、公安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局配合)

16.加快推进车船结构升级。城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邮政车辆等基本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港口、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的转运车、叉车、牵引车等作业车辆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2020年底前,各地完成国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淘汰任务。加快我市港口码头岸电设施建设,提高港口码头岸电设施使用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城市管理局、邮政管理局、港航局、电力公司、漯阜铁路有限公司配合)

17.加快城市充电(加气)站(桩)建设。有序推进城市充电(加气)站(桩)建设。鼓励引导各县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逐步解决推广新能源车面临的充电难等问题。(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牵头,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科技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电力公司配合)

(四)持续调整优化用地结构

推进国土绿化提速行动,加强城市绿化建设,强化餐饮油烟治理、秸秆焚烧、垃圾焚烧等面源管控,调整优化用地结构。

18.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着力推进国土绿化。深入开展国土绿化提速行动,加快建设森林周口,完善提升农田防护林体系,协调开展森林城市和森林乡村建设,淮阳区、沈丘县达到省级森林城市标准,积极推进西华县、商水县、项城市省级森林城市建设。2020年全市完成造林25万亩,森林抚育5.61万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强化城市绿化建设。开展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实现省级园林城市(县城)全覆盖。加大城区裸露土地治理力度,对裸露土地登记造册,对城市公共区域、临时闲置建设用地、城区道路两侧和城区河道两侧、城乡结合部的裸露土地进行绿化,对国省干道、铁路等穿城路段路界内两侧裸露地实施绿化,建设绿化景观好、生态功能强、综合效益高的绿色长廊,大力提高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2020年,全市新增城市绿地面积200公顷以上,建成城市绿色廊道40公里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5.9%。调整城区种植结构,禁止种植农作物,提倡绿化种树等。(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19.强化秸秆禁烧工作。不断完善秸秆收储体系,进一步推进秸秆肥料化、饲料化、燃料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加快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产业化,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平均达到89%以上。建立完善网格化监管制度,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充分利用蓝天卫士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提高火点认定标准,继续执行秸秆焚烧50万元/火点的扣减地方财力规定,对露天焚烧生活垃圾、枯枝落叶和杂草扣减地方财力10万元/火点。(市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配合)

20.严格烟花爆竹禁放管理规定。持续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管控,实施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广泛宣传开展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大重点地区、重点时段的巡查力度,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严格落实禁燃禁放要求。(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供销社分工负责)

21.推进餐饮油烟治理。落实《河南省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业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与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建立餐饮油烟治理工作台账,加强对餐饮场所、经营商户油烟排放情况日常巡查检查,月巡查率不低于20%,对未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及油烟净化设施未正常使用、未定期清洗的餐饮企业和经营商户,责令暂停营业并限期改正。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达标排放情况检测,每季度检测率不低于25%对大型餐饮服务单位或重点区域的餐饮服务单位、屡查屡犯的餐饮服务单位要加大检测频次与密度,尚未配备检测设备的城市要委托第三方开展检测工作,确保餐饮油烟达标排放。结合城市规模、监控餐饮单位数量等情况,20206月底前,合理制定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平台建设方案,大力推进餐饮油烟在线监控工作。(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五)深入推进“三散”污染治理

实施“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实现散煤取暖基本清零,开展城市清洁行动,全面提升“三散”污染治理水平。

22.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夯实网格化管理,落实乡镇街道属地管理责任,以农村、城乡结合部、行政区域交界等为重点,强化多部门联动,创新监管方式,充分运用电量数据以及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持续开展“散乱污”企业动态清零工作,坚决打击遏制“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异地转移等反弹现象。(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电力公司配合)

23.深入开展散煤污染专项治理。以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为重点,全面推进民用清洁能源供应和燃煤设施清洁改造,通过煤改气、电、热泵等措施推进民用生活散煤替代。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依法将已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制定实施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健全网格化管理体系,建立监测、监控、检查、督察、问责机制,综合运用网格员巡查、无人机飞检、遥感监测等加强监管,及时查处散煤复燃问题。组织开展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燃煤散烧治理专项检查行动,形成燃煤散烧严管严控的高压态势,严禁劣质散煤生产加工和行政区域外劣质散煤流入,严格禁止民用散煤流通和使用,坚决取缔非法煤炭营销场所和网点,严防散煤复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配合)

24.全面提升“扬尘”污染治理水平。加强施工扬尘控制。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全面开展标准化施工,按照谁施工、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开复工验收、“三员”管理等制度。推动扬尘污染防治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体系建设,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严格渣土运输车辆规范化管理,实行建筑垃圾从产生、清运到消纳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落实城市建成区内“两个禁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禁止现场配置砂浆)要求,加快“两个禁止”综合信息监管平台建设,实施动态监管。

强化道路扬尘管控。加大国道、省道及城市周边道路、城市支路、县乡公路机械化清扫保洁力度,推广湿扫作业模式,科学合理洒水抑尘。加强道路两侧裸土、长期闲置土地绿化、硬化,对国道、省道及物流园区周边等地柴油货车临时停车场实施路面硬化,落实城区、城乡结合部等各类堆场、料堆、土堆等苫盖抑尘措施。

深入开展城市清洁行动。以实施城乡结合部、背街小巷、城市设施等3项整治行动为抓手,定期开展全城大清扫,不断提升城市清洁规范化、精细化、智能化管理水平。全市城区平均降尘量不得高于9吨/月·平方公里,采取机械化清扫保洁的县(市、区)主次干道平均降尘量达到“双10”标准。加快农用机械防尘措施升级改造,减少作业扬尘。提升改造周漯路和龙源路,切实解决周漯路和龙源路两侧道路扬尘问题。

农业扬尘治理。大力推进农机机械降尘改造,降低夏收、夏种和秋收、秋种期间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农业机械技术中心牵头,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水利局、供销社、农业农村局配合)

(六)实施重点工业企业污染治理

强化工业窑炉、水泥等重点工业污染治理,提升污染防治设施改造治理水平,推动企业绿色发展。

25.加大工业炉窑无组织排放管理。严格控制工业炉窑生产工艺过程及相关物料储存、输送等无组织排放,在保障生产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有效提高废气收集率,产尘点及车间不得有可见烟粉尘外逸。物料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输送,原料库及车间外禁止采用铲车、推土机等设备进行物料转运。散状物料应采用原料库、料仓等方式进行储存,采用密闭、封闭等方式输送。(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26.提升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水平。待《河南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出台后,天瑞水泥等3家水泥企业需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实现有组织烟气、无组织排放监测监控、物料运输等全流程、全过程环境管理,有效提高水泥行业发展质量和效益,大幅削减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27.强化锅炉污染治理。20209月底前,全市4蒸吨及以上燃气锅炉及燃气直燃机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1050毫克/立方米(新建燃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立方米)。

20209月底前,全市燃油(含醇基燃料)锅炉完成低氮改造,改造后在基准氧含量3.5%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2080毫克/立方米。

202010月底前,全市生物质锅炉(含生物质电厂)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在基准氧含量9%的条件下(生物质电厂6%),改造后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

202010月底前,完成鹿邑县710-35/小时燃煤锅炉拆改。(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28.开展生活垃圾焚烧行业提标治理。2020年底前,太康光大和西华首创等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全面完成提标治理,焚烧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1小时均值)在基准氧含量11%的条件下分别不高于1035100毫克/立方米,采用氨法脱硝、氨法脱硫工艺的垃圾焚烧废气氨逃逸浓度不高于8毫克/立方米。各县(市、区)根据现有垃圾填埋场的服务期限,积极谋划建设垃圾发电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29.强化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成效。全面评估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于20205月底前组织工业企业完成2019年工业污染“六治理”任务自主验收备案工作,其中voc治理147家、锅炉综合整治89家、工业窑炉治理290家、无组织排放治理840家、铸造行业改造14家。6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工业企业治理情况再排查和核查评估,7月底前将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省生态环境厅于8月底前完成现场调研和督察督办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30.推进工业企业氨排放控制。在电力行业,鼓励各企业进一步完善脱硝工程设施,优化喷氨工艺,提升控制效率,完善氨逃逸监控,降低氨逃逸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七)深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建立健全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强化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完成VOCs排放量减排10%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31.实施源头替代。按照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低VOCs含量涂料产品的技术要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在技术成熟的家具、集装箱、整车生产、船舶制造、机械设备制造、汽修、印刷等行业,全面推进源头替代。企业采用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涂料、油墨、胶粘剂等,排放浓度稳定达标且排放速率、排放绩效等满足相关规定的,相应生产工序可不要求建设末端治理设施。使用的原辅材料VOCs含量(质量比)低于10%的工序,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措施。(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32.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改造,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提高废气收集率,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密闭空间作业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去除效率不低于80%

加大煤气发生炉VOCs治理力度,酚水系统应封闭,产生的废气应收集处理,其他区域采用直接水洗冷却方式的,造气循环水集输、储存、处理系统应封闭,收集的废气送至三废炉处理,吹风气、弛放气应全部收集利用。(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33.强化设施运行管理。企业应系统梳理VOCs排放主要环节和工序,包括启停机、检维修作业等,制定具体操作规程,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健全内部考核制度。加强人员能力培训和技术交流。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企业生产和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相关台账记录至少保存三年。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集中喷涂、共享喷涂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34.深入实施精细化管控。各县(市、区)应围绕当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根据O3PM2.5来源解析,结合行业污染排放特征和VOCs物质光化学反应活性等,确定各辖区VOCs控制的重点行业和重点污染物,兼顾恶臭污染物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等,提出有效管控方案,提高VOCs治理的精准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对采用RTORCO等高效处理效率的治理设施可适当放宽管控要求。

各县(市、区)应加强对企业帮扶指导,对辖区污染物排放量较大的企业,组织专家提供专业化技术支持,严格把关,指导企业编制切实可行的污染治理方案,明确原辅材料替代、工艺改进、无组织排放管控、废气收集、治污设施建设等全过程减排要求,测算投资成本和减排效益,为企业有效开展VOCs综合治理提供技术服务。2020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一企一策”方案编制工作;适时开展治理效果后评估工作,各县(市、区)出台的补贴政策要与减排效果紧密挂钩。鼓励地方对重点行业推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八)强化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格检测监管,严控油品质量,全面推进柴油货车污染治理。

35.加大重型柴油车排放监管力度。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建立超标柴油车及所属企业黑名单和信用惩戒制度,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共享超标柴油车企业信息、车辆基础信息及营业车辆定位信息等,实施联合惩戒。生态环境部门将路检路查发现的超标车辆以及经治理后复检合格的车辆,及时移交通报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据6063代码实施超标车辆处罚,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且未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由生态环境部门抄送公安部门,纳入缉查布控及道路监控系统进行查处;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未在规定期限内复检合格并解除黑名单锁定状态的车辆,纳入高速路网收费系统进行查处。

强化入市口和重点道路执法。加大柴油货车路检路查监督检查及处罚力度,与外市接壤的县市要在原有入市公安检查站、超限治理站的基础上,增设国省干道入市通道口检查点位,开展常态化全天候执法检查,确保国道入市通道口全覆盖。6月底前,相关县市要完成标准化路检路查点位设置,要设置固定的检测站房、配备至少3台检测设备,每个路检路查点位每天检测车辆不得低于50辆次;确保未加装或者未使用污染控制装置车辆全部依法查处到位。

提高入户执法检查力度。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提高入户执法检查力度,对检查发现的排放超标且污染控制装置未加装或者未正常使用的车辆依法查处;对排放不达标车辆,纳入辖区重点监管对象台账,交通部门监督车辆企业立即维修,确保逐一销账。(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6.强化在用车定期检测监管。

加强排放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督促排放检验机构按照标准要求对汽油车检测线进行升级改造,监督检测机构规范开展氮氧化物检测及OBD检查,严厉打击排放检验机构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移送给市场监督及公安部门。

严格高排放柴油车检测监管,全市范围内试行高排放营运车辆检测预约制度,各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安排专人对高排放车辆检测过程进行人工审核;使用遥感检测车对已检测车辆进行抽检,对超标车辆,倒查检测过程;各县(市、区)制定相应的配套考核办法,对于日常检查发现违规或者平台预警检测过程异常较为频繁的排放检验机构,取消其高排放营运车辆检测预约资格。

推进I/M体系建设,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做好排放检测(I站)与维修治理(M站)信息共享工作,监督检测机构对于复检车辆进行严格检测。各级交通、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等部门对维修单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督促维修单位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对超标车辆进行维修,并将最终的维修信息进行记录、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公安局配合)

37.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执法监管。加快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各县(市、区)组织生态环境、住建、水务、工信、自然资源等部门,做好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工作;规范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号牌核发监管,202010月底前,完成在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信息采集及号牌核发工作;强化销售和新购置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新购置或者转入的未进行信息采集的省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在购置或转入之日起30日内完成编码登记。

加大执法力度。各县(市、区)污染防治攻坚办牵头,对辖区施工工地、物流园区、大型工矿企业等开展全面排查,对于未悬挂号牌、张贴信息采集卡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一律封存停用;强化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管理,对禁用区内使用国三以下机械、超标排放机械等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公路局配合)

38.开展柴油机(车)船舶专项治理。各级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发改等部门开展柴油机车和船舶摸底调查、信息采集、定位系统安装工作;202010月底前,组织对柴油机车、船舶开展排放检测,严查超标排放行为,对不达标的车(机)和船舶依法完成淘汰和治理。(市生态环境牵头,市港航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配合)

39.持续加强油气排放日常执法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储油库、加油站纳入固定污染源进行管理,强化对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排放日常执法监管,确保油气回收设施正常运行;2020年底前,采取定期检查和现场抽查方式,至少组织一次对辖区内所有汽油储油库、20%以上的汽油加油站和油罐车进行监督性检测;对于监督性检测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未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管理、运行油气回收设备或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要坚决依法依规进行查处。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业主单位每季度按规范对油气回收治理系统进行检测和维护,按照国家规范填写自检报告,检修/维护记录、定期检测的原始结果数据至少保留两年以上;业主单位要安装卸油区视频监控,保证清晰监控到卸油情况,视频数据保留一年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商务局、交通局配合)

40.强化油品质量监管。各县(市、区)要坚持“挖幕后、断链条、打黑油、端窝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不合格油品和车用尿素行为,依法追究相关方面责任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联合执法建立成品油流通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豫政办〔201757号)有关要求,通过采取有奖举报,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等手段,严厉打击违法销售车用油品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站等成品油生产、销售和储存环节,以及高速公路、国省道沿线加油站和尿素加注点质量检查,提高抽检比例和频次,严厉处罚违法行为;商务部门牵头组织,持续深入开展“河南省油品质量专项检查行动”,以物流基地、货运车辆停车场和休息区、油品运输车、施工工地等为重点,集中打击和清理取缔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对不达标的油品、尿素追踪溯源,查处劣质油品、尿素存储销售集散地和生产加工企业,对有关涉案人员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市商务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九)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能力

修订完善应急减排清单,夯实应急减排措施,实行企业绩效分级管控,加强应急联动,严格执法监管,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应对工作取得实效。

41.实施目标管理。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会商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气象条件精细化预报,提升重污染天气应对技术支撑能力,坚持目标导向,逐月下达PM2.5空气质量、重点污染源排放量、用电量“三项”控制指标,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持续开展污染区域传输分析,加强区域应急协同,实施联动减排、联动执法、联动防护,充分利用大数据分析、信息化科技手段,提高应对能力和管控实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42.完善应急减排清单。20209月底前,完成大气污染源清单编制工作,建立完善重污染应急管控清单动态更新机制,按地域、按行业进一步细化管控措施,将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企业、具体工地、具体生产环节,实施一厂一策”“一企一策清单化管理,做到减排措施全覆盖,保障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各县(市、区)对应急预案启动和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及时进行绩效评估,视情调整预警级别,强化应急减排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43.实施差异化应急管控。依据生态环境部《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落实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突出科学精准减排。对行政区域内较集中、成规模的特色产业,应统筹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对重点民生保障企业,原则上不管控、不减排、不打扰,综合运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分表计电、视频监控、无人机飞检等科技手段,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干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44.实施应急运输响应。202010月底前,对建材、化工、煤炭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进行筛查,结合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制定应急运输响应方案。涉大宗货物运输的企业合理安排运力,提前做好生产物资储备。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大宗物料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实施应急运输响应,除保证安全生产运行、运输民生保障物资或特殊需求产品外,原则上禁止国及以下柴油货车运输物料。各县(市、区)相关部门通过厂区门禁系统数据和视频监控等方式,监督重点企业应急运输响应执行情况。(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45.强化季节性生产调控。20209月底前,制定季节性生产调控方案,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水泥、陶瓷、砖瓦窑、玻璃等生产工序不可中断或短时间难以完成停产的,对污染较重、排放较大、区域产能过剩的行业,结合生产特点和对空气质量的影响,预先调整生产计划,实施秋冬季生产调控。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未完成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的企业,纳入季节性生产调控清单,采取停产措施或最严级别限产措施。优化燃煤电厂发电效率,冬季取暖季优先提高热电联产机组发电负荷和铁路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的燃煤电厂机组负荷,减少非热电联产机组和铁路运输比例达不到80%以上的燃煤电厂运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电力公司配合)

    (十)提升监测监控能力

健全工业企业、机动车、施工工地等污染源监控系统,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提高监测监控能力,坚持依法科学治污。

46.完善空气质量监管监测网络覆盖。建立完善市、县、乡镇(街道)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搭建信息全面、要素齐全、处置高效、决策科学的大气环境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各级网格和各类污染源的集中自动监测。优化城乡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体系组织监测网络运维,加强监测基础条件保障,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自动监测数据稳定传输(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7.建设机动车“天地人车”一体化监控系统。各县(市、区)完成遥感监测设备联网对接,保障遥感监测设备正常使用,做好日常校准和年度计量校准工作;开展重型柴油车在线监控联网,20206月底前,全市50%以上柴油货车完成车载在线监控系统安装工作,将未联网的车辆纳入重点监控对象,增加抽检频次;构建全市道路交通污染监测网络,2020年底前,生态环境部门联合交通部门完成主要物流通道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并完成市、县两级联网,并与省监控平台联网,监控并分析评估交通运输污染情况;完成重点企业运输车辆管控门禁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年以上。将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柴油车在线监控、重点物流通道检测、监控门禁系统等系统平台进行整合,形成“天地人车”一体化的在线监控系统。(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配合)

48.完善施工工地空气质量监控平台建设。全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长度200米以上的市政、国省干线公路、中标价1000万元以上且长度1公里以上的河道治理等线性工程和中型规模以上水利枢纽工程重点扬尘防控点安装扬尘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建立全市各类施工工地监控监测信息的交互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9. 完善工业企业监测监控体系全面筛查排气筒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和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以及冲天炉、以煤和煤矸石为燃料的砖瓦烧结窑、铁合金矿热炉和精炼炉等工业炉窑工业企业,纳入2020年各县(市、区)重点排污单位名录。20209月底前,重点排污单位及其他符合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联网要求的排污单位,安装完成污染源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202010月底前,全市采用氨法脱硫脱硝的企业应在相应排放口加装氨气在线监控设施,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强化工业企业科技监管。建立市、县两级视频监控平台,并与省监控平台联网。持续深化工业企业“一密闭、六到位”建设,充分运用视频监控空气质量监测站、污染源在线监测、TSP自动监测、降尘缸监测无人机等科技监管手段,实现全方位、全时段、全过程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时监测监控。(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0. 开展涉气排污单位污染治理设施用电监管。继续推进应急管控清单中排污单位用电监管设备安装和联网,管控清单内不能安装自动监控的排污单位要实现用电监管全覆盖、全联网,排污许可证、环评报告、应急管控清单中涉气的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均应独立安装用电监管设备。(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电力公司配合)

51.强化污染源在线监控数据应用将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应用于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季节性生产调控。在线监控设施全覆盖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涉气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和季节性生产调控中以“限排”代替“限产”,污染物减排量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进行核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期间,对于污染物达标排放、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到位、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实施“限排不限产”的应急管控措施。

因污染源自动监控违法被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立案处罚的企业,一年以内不得申报“绿色引领企业”。未按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含用电监管设施)或未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未按照要求覆盖全部排放口或用电监管设施未覆盖主要生产设施和治污设施的涉气企业不得被评为“绿色引领企业”。(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52.强化监测监控数据质量控制。县(市、区)要加强对社会环境监测和运维机构监管,建立质控考核与手工比对等机制,健全环境监测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严厉惩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对不当干预监测行为的,监测机构运行维护不到位、篡改、伪造、干扰监测数据的,排污单位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从严处罚,追究责任。(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分工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把打赢蓝天保卫战放在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对照各项重点工作任务,厘清工作责任,细化分解目标任务,科学安排指标进度,切实落实属地责任。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落实“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要求,依据职责分工,细化、量化所承担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方案,建立清单台账,强力推进攻坚措施落实。各企业要依法履行治污减排主体责任,确保治理到位、排放达标、管控及时。

(二)严格考核奖惩。修订环境空气质量排名和奖惩问责办法,综合运用通报排名、经济奖罚、公开约谈、追责问责等多种手段,督促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严格落实大气环境管理属地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制定各县(市、区)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加强对各级各有关部门大气污染治理工作考核管理,对工作成绩突出、成效显著,完成三年行动计划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年均浓度达到空气质量二级标准的县(市、区)奖励1000万元,对评选的优秀个人予以奖励。对工作落实不力、环境问题突出、空气质量未得到有效改善的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完善大气污染治理量化问责办法,制定责任清单,健全责任体系,对责任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工作推进不力的,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三)完善经济机制。建立常态化、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坚持资金投入同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加大对过剩产能淘汰、燃煤锅炉替代、散煤治理、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升级等的支持力度,持续优化财政专项资金分配方式。积极推动落实环境保护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第三方治理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推动完善节能环保电价等绿色发展价格机制,落实钢铁等行业差别化电价政策。开展“双替代”成效评估,建立完善农村清洁取暖补贴等激励机制。严格落实《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实施方案》(试行)要求,对绿色环保引领企业给予重污染天气差异化管控措施、绿色信贷、审批支持、资金支持、优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五方面政策激励,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起到示范带头作用和良好的政策导向作用。

(四)强化执法监管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各成员单位对照本方案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制定本系统2020年执法和督导计划,开展常态化监管检查,形成严厉打击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工业企业达标排放、工业燃煤设施拆改和污染管控措施落实、散乱污企业整治、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达标排放等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过剩产能和落后产能淘汰、重污染企业城市建成区搬迁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开展工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督导检查。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煤炭削减、“双替代”、铁路专用线建设等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市公安局负责对逾期未检验、逾期未报废、超标车辆上道路行驶等机动车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对道路限行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开展重型柴油车达标排放执法检查。市商务局负责对黑加油站取缔情况、油品质量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对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城市建成区内落叶、杂草等易燃物质禁烧及城市清洁行动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秸秆禁烧专项检查。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负责对公路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及公路路域环境治理、运输结构调整、柴油货车执法监管等情况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监测数据质量、散煤取缔、洁净型煤质量、流通环节的加油站、油库油品质量等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

(五)服务企业发展。坚持和完善支持服务企业绿色发展长效机制,推动常态化、制度化发展。充分发挥重点行业绿色发展协会作用,加强对企业的帮扶指导,健全完善绿色发展调研评价及排行榜发布机制,加强绿色发展排名靠前企业激励措施,增强企业治污内生动力。进一步改进方式方法,增强各部门“企业服务日”等活动工作实效,对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实行跟踪管理,建立问题台账,真诚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六)注重宣传引导。强化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宣传,加强与省、市主要媒体及新媒体的沟通,充分发挥生态环境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及新媒体的作用。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披露公众关心的污染防治攻坚行动信息,及时报道企业生态环境治理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引导企业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治理社会责任,加强舆论监督。建立健全生态环保信息强制披露制度,督促企业定期公开环境治理和污染排放信息,依法承担环境治理主体责任。加大有奖举报力度,拓宽举报途径,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的群众参与环境治理工作,凝聚打好打赢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的社会合力。

 

周口市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碧水工程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河南省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河南省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着力打好碧水保卫战,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省委十届十次全会精神,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防控水环境风险为底线,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因地制宜、分类施策,上下游、干支流、左右岸统筹谋划,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不断提升治理水平,坚决打赢碧水保卫战,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地表水考核断面完成省、市政府确定的2020年年度目标任务(见附表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市中心城区全面消除黑臭水体,其他县(市区)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完成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重点治理工程(见附表2)。

三、主要任务

(一)持续打好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

1.强力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按照“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活水保质、长效管理”的技术要求,强力推进城市黑臭水体治理。一是要按照高标准,加快城市黑臭水体整治,20206月底前,市中心城区7条黑臭水体基本消除;202010月底以前,县(市区)基本完成城市黑臭水体整治任务。同时做好消除黑臭水体评估工作和长效监管机制建立工作,确保年底前全市城市黑臭水体全面消除。二是要持续深入排查建成区黑臭水体,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对已整治完成,但整治标准不高、达不到要求的,要提升整治标准,尽快完成整治;对整治到位的水体,按照《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作指南》要求,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效果评估。三是内源治理要对河道清淤底泥进行监测,结合实际情况,选择科学的、安全的底泥处置方式和场所,防止二次污染发生。四是要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巩固提升整治成果,定期开展水质监测,避免出现返黑返臭现象。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深入推进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建设。按照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三年行动要求,持续推进污水处理厂建设,各县(市区)要在原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基础上,启动新建污水处理厂工程,力争年底前完成,使城市污水基本做到全收集、全处理。原有及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因子达到当地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值,具备条件的县级以上污水处理厂应建设尾水人工湿地;持续推进污水处理配套管网建设和雨污分流系统改造,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要尽快实现管网全覆盖;新建城区,管网和污水处理设施要与城市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做到雨污分流。2020年底,市中心城区和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7%以上和93%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3.促进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影响。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用建筑要建设中水设施。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中水利用设施建设,优先作为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生态景观用水,提升再生水利用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按照“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要求,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设施建设,所有县(市区)力争建成规范化的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禁止重金属等污染物不达标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2020年底,市中心城区和县城污泥无害化处理率分别达到95%以上和85%以上。(市城市管理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持续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

5.巩固饮用水水源地整治成果。要完善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健全日常监管机制。提升饮用水水源地智能化、信息化、科学化管理水平。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环境问题整治“回头看”工作,发现一处、整治一处,实施“动态清零”,严防问题反弹,10月底以前完成。组织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切实保障饮水安全。(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6.持续加强饮用水安全管理。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末梢水的全过程管理。定期监(检)测、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供水单位供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县级及以上城市至少每季度向社会公开一次监(检)测结果。完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饮用水水源地污染来源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理和水厂应急处理三位一体的饮用水水源地应急保障体系。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市区),要加快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切实维护饮水安全。(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城市管理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7.开展“千吨万人”饮用水水源地排查整治。2019年排查整治的基础上,持续进行排查,摸清水源地数量,完善水源地基本信息、问题清单和整治方案。全面推进乡镇及以下“千吨万人”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的划定、勘界和界标警示标志的安装工作,5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开展乡镇及以下“千吨万人”各类饮用水水源保护范围(区)和市级、县级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环境问题整治工作,2020年底初见成效。要加强“千吨万人”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特别要加强铬(六价铬)、铅、砷等重金属指标的监测,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持续打好河流清洁行动攻坚战

8.加快河湖综合治理与水生态修复。全面落实河(湖)长制,持续实施“一河一策”“一湖一策”治理措施,开展河湖“清四乱”及水域岸线综合整治。加大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修复力度,谋划实施一批河流综合治理工程和生态湿地项目;向重点河流河长致函,推进水环境问题的整治,进一步提升全市水环境质量。(市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农业农村局、生态环境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9.推动入河排污口综合整治。全面深入排查入河排污口,建立入河排污口信息台账,全面落实“查、测、溯、治”四项要求,梳理问题类型,分类提出整治措施,精心组织、精准施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0.建立保障河流生态流量机制。进一步优化水资源配置,加快河流水系连通工程建设,最大限度地保障河流生态流量。充分考虑水环境质量稳定达标,科学确定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全面落实生态流量调度措施,保障枯水期生态流量。在建立沙颍河、贾鲁河、汾河等主要河流生态流量调度机制的基础上,2020年底,其它河流全面建立生态流量保障机制。(市水利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1.进一步提升重点区域流域水质。加快实施全域水质整体改善措施,突出重点、克难攻坚,2020年底国家考核断面达到或优于Ⅲ类。(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持续打好农村污染防治攻坚战

12.持续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持续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行、统一管理。在完成规划编制的基础上,县级政府要加快实施农村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大经费保障,加强监管,不断提高已建成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率。农村改厕后的粪污必须得到有效收集处理或利用,坚决防止污染公共水体;根据国家要求实施农村黑臭水体治理。推广农村生活垃圾“户投放、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模式,探索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市场化运营机制。要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两侧等村庄为重点,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对“十三五”以来完成整治的村庄适时开展“回头看”,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整治效果。2020年,全市完成81个村庄的整治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3.加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强化畜禽养殖粪污综合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以及粪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积极引导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2020年底,全市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达到95%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7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和局、生态环境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五)做好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4.开展重金属污染综合整治。要严管并持续整治涉重金属企业;深入开展含重金属(氰化物)废渣、河道污染底泥等环境调查、风险评估工作,对环境风险较大、影响河流水质、确需治理的河流河段,进一步完善污染河段含重金属底泥综合整治方案,明确目标与范围、治理技术、实施计划等内容,完成年度综合整治目标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5.强化优良水体保护加强主要河流干流及主要支流水质较好的水体保护。深入全面开展入河排污口、涉水企业等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开发和利用水资源,要充分考虑生态用水需求,维持优良水质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水位。全面加强湿地保护,通过实施水源涵养、生态湿地建设、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等综合措施,进一步提升水生态功能。2020年,国家考核断面贾鲁河西华大王庄、沙颍河康店、沙颍河界首七渡口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农业农村局、应急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做好水生态环境管理基础工作

16.深入开展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研究。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为“十四五”水资源、水环境管理夯实基础。(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7.完善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体系。完善国、省、市控(县级)水环境质量监测体系,提高自动监测能力,强化监测数据质量保证,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客观、准确。已建成的市控(县级)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要实现与省市生态环境局数据联网和数据共享。全市“十四五”期间新增国考、省考责任目标断面,待国家、省论证后,具备建站条件的,逐步完成水质自动站建设任务。(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水利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18.完善涉水污染源自动监控体系。开展涉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情况排查,扩大监控覆盖范围;加强自动在线监控设施运行监管和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数据真实有效。探索开展涉水污染源生产运行状态、用电量和进、排水量的动态监控,推进用电监管、视频监控和进、排水计量装置的安装工作。(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和市电力公司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七)统筹推动其他各项水污染防治工作

19.加快实施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淘汰涉水企业落后生产工艺和产能,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按计划推进城市建成区内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企业的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作。开展涉水“散乱污”企业排查整治,淘汰一批、整合一批、提升一批,促进涉水企业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0.推进企业清洁化生产。加大造纸、氮肥、农副食品加工、毛皮制革、印染、有色金属、原料药制造、电镀等水污染物排放行业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力度。推动规模以上涉水企业,按照国家鼓励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导向目录,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改造或清洁化改造,实现节水减排目标。(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和信息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厅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1.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积极探索建立差别化污水处理收费制度。依据企业排放的污水主要污染物项目污染程度、环保信用评价级别,按照少排放低污染者少付费、多排放高污染者多付费、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2020年,在全市污水排放大户、重点污染企业和产业集聚区全面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收费机制。(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2.加快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继续推进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源补给区等区域周边地下水基础环境状况调查评估;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产业集聚区要按照要求实施防渗处理,垃圾填埋场、危险废物处置场严格按照建设规范建设、运行;持续做好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相关工作;依法依规推进报废取水井封井回填。2020年底,初步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体系;全市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保持稳定,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市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水利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3.节约保护水资源。严格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台账监管,完善国家、省、市重点监控用水单位三级名录,加强工业、城镇、农业节水。将年用水量50万立方米以上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和公共机构、5万亩以上重点大中型灌区纳入名录,建立完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管理体系。2020年底,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5年分别下降25%以上;电力、纺织印染、造纸、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要强化工业水循环利用,节水达到国内先进定额标准;要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市节水灌溉面积达到省水利厅确定的年度目标任务,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47;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22.06亿立方米以内。(市水利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科技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4.深入开展交通运输业水污染防治。进一步完善高速公路服务区和高速公路收费站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污水达标排放。加强内河船舶污染控制,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2020年底,完成对不符合新修订的船舶污染物排放相关标准要求的船舶有关设施、设备的配备或改造,对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强化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建设,完成沙颍河等航道沿线港口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确保港口、船舶污染物规范处理处置。(市交通运输局、港航管理局按照责任分工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25.严格环境风险防控。持续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防范措施,强化应急演练,防范污染事故发生。河流上、下游政府及相关部门之间,要强化信息共享、联防联控,完善闸坝调度机制,避免发生重、特大跨界水污染事故。(市生态环境局、水利局、港航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应急局参与,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四、工作要求

(一)全面落实责任。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坚持目标导向,将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切实压实各级各相关部门责任。

(二)制定实施方案。各县(市、区)要结合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任务,制定2020年水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任务、方法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并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本部门牵头负责的工作,进一步细化、量化目标任务,制定年度推进方案,督促本部门本系统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加强督查督办。市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水污染防治攻坚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度和现场督查督办,对重视不够、工作不力,完成目标任务滞后的,将视情采取致函、曝光、约谈或提请问责等措施,强力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四)强化执法监管。对无排污许可证或超标、超总量违法排污,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要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停业关闭等措施。要强化环境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严惩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提高环境违法成本。

(五)落实信息调度。市污染防治攻坚办将进一步完善市污染防治攻坚调度系统,建立重点工作任务管理台账,继续实施定期调度和通报制度。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切实做到上报信息及时、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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