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2024年移动源污染监管专项
行动方案
为深入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减少移动源污染排放,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河南省2024年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豫环委办〔202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移动源污染监管专项行动,强力推进机动车检验机构监管、路检路查和入户抽检、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等重点工作,助力全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重点任务
围绕重型柴油车、机动车检验机构、非道路移动机械、维修机构等,重点检查弄虚作假、破坏或不正常运行污染控制装置、超标排放等污染问题。
1.重型车合规达标排放情况。在用车大户企业、物流园区、施工工地等重型车聚集场所,检查重型柴油车或燃气车通过加装OBD作弊装置、刷写OBD程序或重置行车电脑(ECU)参数等方式破坏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使用尿素屏蔽器、拔出改动氮氧化物传感器或温度传感器、使用其他溶液代替尿素、破坏拆卸污染控制装置等污染控制装置不正常运行问题;根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判定超标排放情况。
2.机动车检验机构规范运行情况。检查机动车检验机构通过为冒黑烟车出具合格报告、替车替气检验、干扰OBD检测、使用作弊软件或硬件、变更检验方法、超范围检验、重型车在轻型车检测线检验等方式出具虚假和不实检验报告;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和《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 18285-2018),检查检验设备、采样管路、标准物质、检验操作等是否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3.非道路移动机械合规达标排放情况。在用车大户企业、物流园区、施工工地等场所,检查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排气管设置旁路排放;拆除、破坏污染控制装置;根据《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 36886-2018)判定超标排放情况;国四功率37kW以上机械虚假填报柴油颗粒捕集器(DPF);未按要求编码登记或挂牌、编码登记错误等管理不到位问题。
4.机动车维修机构环保服务情况。检查机动车维修机构违规销售作弊装置;提供安装作弊装置、刷写OBD程序、重置ECU参数、拔出改动传感器、破坏拆卸或倒卖污染控制装置等服务。
三、检查时间
2024年9月至12月。
四、工作安排
1.广泛宣传。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手段,向机动车维修企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货车司机、大宗物料运输企业、物流园区及其他用车大户宣传相关政策,声明违规使用污染控制装置的危害和后果,引导货车司机或车主规范使用重型车辆。
2.开展专题培训。对国五、国六重型货车破坏污染控制装置、刷改ECU系统软件等违法行为及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管理要点,邀请行业专家对执法、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帮助执法管理人员快速发现违规车辆问题并快速处理。
3.开展自查自纠。组织全市大宗物料运输企业、物流园区、物流企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机动车维修企业、货车司机等开展自查自纠,对重型柴油货车破坏污染控制装置及刷改ECU系统软件等问题限期整改,并于10月30日前将辖区车辆排查台账(附件2)反馈至市环委办(邮箱:zkhbydyk@163.com)。
4.开展联合执法行动。11月份开始,由市生态环境局综合执法支队、移动源科、行业专家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重型柴油货车开展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检测报告,OBD数据作假,人为拆除、回收、倒卖后污染控制装置,排气系统设置旁路,人为调整传感器,使用尿素屏蔽器等违法行为。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分局要充分认识专项行动的重要性。移动源科、综合执法支队、县(市、区)分局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确保做到领导到位、组织到位、责任到位。
2.做好保障工作。各分局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保障专项行动人员充足、设备完善。对于外出作业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资金补贴。
3.强化廉政提醒。要坚持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执法检查人员要切实规范自身执法行为,着力增强纪律意识、规矩意识,形成遵规守纪的高度自觉,杜绝干扰,秉公执法。对查办的案件和作出的行政处罚要做到法律适用准确、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执行到位。
附件:1.重型货车排查清单台账
2.致重型货车车主的一封信
附件1
重型货车排查清单台账
序号 |
辖区 |
企业名称 |
车牌号 |
自有/租赁 |
车辆类型 |
排放阶段 |
是否存在问题(刷改 OBD/ECU,尾气不达标, 破坏或更改污染处理装 置等) |
整改情况 |
例 |
物流公司/物流园/大宗物料运输企业等用车大户 |
豫P000000 |
自有 |
柴油货车/燃气货车 |
国五 |
附件2
广大车主朋友们:
大家好!感谢你们对我市移动源污染治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当前,我市机动车保有量不断增长,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日益凸显,尤其是重型货车尾气排放,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确保尾气达标排放,是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在近期检查中,发现部分重型货车车主存在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法行为,使得车辆尾气排放中的NOX严重超标,这一行为不仅严重危害空气质量,也对车辆本身造成持续性的损害。
一、常见违规情况
※常见违规情况一:在温度传感器上加装螺母
私自在SCR温度传感器上加装螺杆(或其他代替物),故意将传感器垫高,使其无法发挥作用,造成尿素液不能正常喷射,继而减少尿素液使用量,降低运输成本,有的甚至长期不使用尿素,这样会直接导致尾气排放中的氮氧化物排放超标。
※常见违规情况二:安装可屏蔽OBD故障灯插头
在汽车OBD接口上插屏蔽OBD故障灯插头,配合“尿素节能调节阀”、“氮氧化物模拟器”等物理改装装置使用,实现车辆既不喷射也不报警,屏蔽掩盖了真实故障情况。强制屏蔽原车所有故障码,导致不能及时掌握故障的发生,这些故障主要涉及车辆行车安全、尾气排放等方面。
二、八个严禁
★严禁 在温度传感器处增加螺母;
★严禁 将氮氧传感器拆掉,外挂空气中;
★严禁 加装稀释的尿素溶液或液态水;
★严禁 将氮氧化物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改装到排气管尾部;
★严禁 在OBD插口处插入便携式屏蔽器;
★严禁 将尿素喷射管折弯,物理性改变流量;
★严禁 将DOC、DPF等尾气净化设备拆除或损坏;
★严禁 加装可调节尿素喷射大小的装置。
三、法律法规
车主擅自拆除污染控制装置最高罚款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所有人处5000元的罚款。
检验机构弄虚作假最高罚款50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维修单位虚假维修最高罚款50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三款:以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的方式通过机动车排放检验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处每辆机动车5000元的罚款。
四、对车辆造成的危害
此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违法行为不仅对空气造成污染,还会对车辆造成损坏。SCR系统长期不工作会导致SCR系统内残留的车用尿素溶液结晶堵塞管道及喷嘴,又因长期缺乏液体的浸泡使SCR系统各零部件的寿命降低甚至损坏,催化剂失去催化作用,更换SCR系统零部件的费用远远高于正常使用车用尿素的费用,反而加重车主的成本。同时,还将面临高额处罚,存在很多安全隐患。
为减少重型货车污染物排放,呼吁广大车主: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是一种违法行为,请广大车主朋友们务必高度重视,对存在类似问题和违法行为的,立即维修改正。同时,生态环境部门将联合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重型货车污染控制装置及尾气排放情况进行抽查,在保证交通安全的前提下,请自觉临时停驶,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对于查获的违规车辆,请车主尽快维修,待维修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保护环境,人人有责,让我们携起手来,为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建设美丽周口不懈努力。感谢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关于印发《周口市2024年移动源污染监管 专项行动方案》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