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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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6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散装物料(散煤)露天堆放,未采 取相应的抑尘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 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 现场航拍图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19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16 号),责令你单位根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 第一款之规定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 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 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 2024 年 7 月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散装物料(散煤)露天堆放,已经全部覆盖完成。 2024 年 8 月 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4〕21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环境行政处罚陈述申 辩书》,陈述和申辩请求如下:对周口港全程供应链有限公司散 装物料露天堆放,未采取相应抑尘措施行为给与免于处罚。8 月 13 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申辩内容进行 了复核,经复核认为你单位陈述申辩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 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 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 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违法行为违反了 《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贮存 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 扬尘的物料堆场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围 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 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 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治: (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依法采取相应的围档、覆盖、喷淋等抑尘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 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部分场所未采取防治扬尘污 染措施,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 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物料占地面积,内容: 占地面积 100 平方米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 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 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 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 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 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 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 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 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 14000,代入公式:14000 = 10000 + ( 50000 - 1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现 场航拍图片、企业为港口统一管理机构,证据材料:书证(照片) 最终裁量金额:14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 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肆仟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 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 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6】房间备 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