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10 号
来源: 政策法规科 时间: 2024-07-31 17:28:19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10 号 

周口市和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553167775M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北环路(太清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李苏闪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5 1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5 19 日周口市生态环 境局执法人员对周口市和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 发现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两座烤漆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P1 烤漆房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 UV 光解指示灯(UV 灯管)16 个其中 9 个不亮;两座烤漆房配套污染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 箱内活性炭填充量不足(烤漆房活性炭吸附箱内活性炭均填充一 半)未保持正常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现 场录像;异味和废气产生源的照片、录像;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 照片;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运行的录像;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运行 的运行记录;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采样监测全过程记录;监测报告;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营业执照/个人 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环保备案;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维修记录;周口市和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示意图;周口市和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运行记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6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9 号),责令你单位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2、对 P1 烤漆房 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 UV 光解指示灯进行更换;3、对两座 烤漆房配套污染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箱内活性炭进行填充。 2024 5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 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对两座烤漆房配套建设的废气 处理设施 UV 光解指示灯(UV 灯管)进行了更换;两座烤漆房配 套污染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箱内活性炭进行了更换以及填充 2024 7 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416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 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 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 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 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 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 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 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 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 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 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 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 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 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2,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74,代入公式: 2874 = 2000 + ( 20000 - 2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环保备案、危险废物转移 联单、维修记录、周口市和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从业人员、 示意图、周口市和荣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运行记录、执法人 员证件、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 版)》规定,该单位营业面积小于 5000 平方米,排污许可属豁 免类。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 订)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管理类别裁量因素应不考虑。,证据材 料:未知,书证(照片)最终裁量金额:2874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仟捌佰柒拾肆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分行文明路支行(开户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分行文明路支行;银行账号: 41001555910058666666;代办银行: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 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 受理回单到我局 416 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 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 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2024 7 30

责任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