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21 号
来源: 政策法规科 时间: 2024-11-13 15:38:02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21 号

鹿邑县金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MA9F06W82T

地址: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李伟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7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场在调取历史数据时发现:S7G695 机动车在尾气污染物检测过程中有明 显黑烟冒岀,其中皖 S9G466、皖 SZ6198、皖 SSR027 机动车在 检测过程中转速异常。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 单位对皖 S7G695、皖 S9G466、皖 SZ6198、皖 SSR027 机动车, 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 ;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与环 保部门联网的检验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鹿邑县金顺机动 车检测有限公司工资表;鹿邑县金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据单; 周口市生态环境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8 16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1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 9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完成整改,已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4 9 1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425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公司已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陈述理由;1.主观上不 存在故意出具虚假报告行为,并积极联系车主进行逐步召回;2. 按照要求立即整改;3.认为处罚过重,因违法行为轻微,并未造 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并及时按照要求改正,免于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 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 (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鹿邑县金 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资表、鹿邑县金顺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收据单、周口市生态环境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件,证据材料: 书证(照片)最终裁量金额:122000 经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进行复核,认为你 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你单位陈 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元; 没收违法所得肆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 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416 房间处 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1 13

责任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