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600环罚决字〔2024〕4号
来源: 生态环境局 时间: 2024-02-07 09:18:30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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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城市光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81688194180H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项城市迎宾大道路东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杉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执法检查组对项城市光明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交办环境违法问题,2023年11月17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 现场在调取历史数据时发现:

1.存在替车现象(豫PG8187、豫PNM605);2.车辆检验不合格办结检验业务(豫PGY333、豫P7688D等9辆车);3、车辆冒黑烟且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cm通过检验(豫PG291X);4未按标准方法进行氮氧化物转化效率验证;5.检测过程中人为调整检测设备通过检验(豫P098TR);6.多排气管车辆检验时,非车辆原因未多排气管采样(豫P0N564)。

你公司的行为涉嫌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阅的照片、视频;车辆尾气排放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河南省计量科学研究院检定证书复印件、校准证书复印件、校准报告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检查人身份证复印件、项城市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工资表考勤表及收入证明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 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持续时长,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2, 1,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 = 100000 + ( 500000- 100000 ) x [( 1 / 5)² + ( ( 1² + 2²+1²+1²) / ( 5² x 4) ) ] x 50% 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 ,最终裁量金额:122000;

202313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600环罚告字〔20244),你公司202418日递交陈述申辩书,你公司称1.车辆本地数据合格,但在数据上传到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时造成数据丢失,从而造成报告单高拍上传;2.关于替车现象是引车员看到自己的车辆停放位置造成了道路拥堵,在车辆进行环保检测期间出去进行挪车;3.经环保局核实并未查到冒黑烟且采样管插入深度不足40CM的车辆;4.软件管理公司未按时安排设备更新;5.环保车间人员操作不规范的问题已经加强员工学习及考核。

按照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工作理念;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二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周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四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对你公司处罚金额减免20%122000*1-20%=97600元。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玖万柒仟陆佰元整

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

 名: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150006010201100296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3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6房间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7日

 

 

 

 

 


责任编辑:生态环境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