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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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北环路南侧(庞大汽贸集团)
法定代表人:张小会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 烤漆房使用频繁,长时间未更换活性炭,活性炭蜂孔灰尘堵塞, 处理设施内积尘严重导致污染处理设施不能正常使用,影响了周 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现 场录像;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照片;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 身份证;在职人员名单;购买活性炭发票;上次更换活性炭时间;亮证 执法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现场勘察示意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6 月 17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1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及时更换活性炭 并保持正常运行。2024 年 6 月 1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 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定时更换活性炭完成。 2024 年 7 月 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4〕18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 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 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 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 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 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 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 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 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 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 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 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 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 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2,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74,代入公式: 2874 = 2000 + ( 20000 - 2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在职人员名单、购买活性 炭发票、上次更换活性炭时间、亮证执法照片、执法人员执法证、 现场勘察示意图、周口正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配件销售及二 类小型汽车维修项目环评,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 名录(2019 年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21 年版)》规定,该单位营业面积小于 5000 平方米,环评 文件、排污许可属豁免类。最终裁量金额:2874。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 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仟捌佰柒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开户名称:中 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 办银行: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 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16 房间索取罚款收 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