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14 号
来源: 政策法规科 时间: 2024-08-20 17:20:0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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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14 号

 周口星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9MCRQU3X 

地址:太昊路与中州路交叉口西 500 米路南众恒新能源汽车 城 1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万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 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烤漆房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 (活性炭+UV 光解一体机)的 UV 灯管镇流器指示灯(UV 灯管) 共 16 个(根),其中 2 个指示灯不亮,灯管上附着较厚的漆灰, 几乎不透光;活性炭吸附箱内装填的活性炭上附着大量漆灰,颜 色发白,部分炭孔被漆渣堵塞,活性炭填充量严重不足,仅达到 活性炭填充托盘的三分之二面积,活性炭+UV 光解一体机底部 未安装漆渣、粉尘吸附棉,调漆室未安装配套废气处理设施。你 单位在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 并保持正常运行,影响了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现 场录像;异味和废气产生源的照片、录像;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 照片;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他证据; 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7 月 30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1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2024 年 7 月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活性炭和 UV 灯管全部更换, 并安装了吸附棉,完成了对违法行为的整改。 2024 年 8 月 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4〕22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 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 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 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 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 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 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 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 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 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 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 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 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 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 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Bi):[1, 4, 1, 1, 1, 1, 1],处罚金额(X):3491,代 入公式:3491 = 2000 + ( 20000 - 2000 ) x [ ( 1 / 5 )² + ( 1² + 4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根据《固定污染源 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规定,该单位营业面积小 于 5000 平方米,排污许可属豁免类。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管理类 别裁量因素应不考虑,最终裁量金额:3491。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 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仟肆佰玖拾壹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开户名称:中 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 办银行: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 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16 房间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8 月 20 日

责任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