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600环罚告字〔2024〕6号
来源: 生态环境局 时间: 2024-02-07 09:19:44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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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泽良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67YY31Q

地址:周口市经开区开元大道中小企业孵化园壹期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敏

2023年11月20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37组对你公司进行帮扶时发现你公司2020年进行排污许可登记,2023年进行变更,根据你公司环评文件,2019年瓶坯、瓶、瓶盖生产线原料使用量5600吨,2023年环评原料使用量为6162吨,二期已经投产,两期相加产能超过1万吨。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年产1万吨属于简化管理。按照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备注,投产满三年的按照近三年年最大量确定,未满一年的按环评文件确定。你公司在帮扶检查时未能提供一期近三年的产量,两期按照环评文件核算,年产量大于1万吨,应申请排污许可证。

2023年12月28日,周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经查,你公司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应当办理排污许可手续,你公司的行为涉嫌未取得排污许可排放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调查询问笔录、1期和2期环评批复和验收、2021年、2022年2023年购买聚乙烯、聚酯切片记录、企业职工花名册和工资表 、被检查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一是污染物类别判定标准;一般工业废气:裁量等级:3;二是建设项目地点判定标准: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三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判定标准: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四是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年以上限期改正,裁量等级:5;五是企业规模判定标准: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五是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据此,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为1,其余裁量因素共计6项,裁量等级分别为1、1、1、5、1、1。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为20万元;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100万元;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为1、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6,分别为B1:3、B2:1、B3:1、B4:5、B5:1、B6: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B6

取值

200000

1000000

1

6

3

1

1

5

1

1

处罚金额:

200000+(1000000-200000×[(1/5)2+(32+12+12+52+12+12/(52×6) ]×50%= 317333元。

124日对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1600环罚告字〔20249号)。你公司于126日递交了陈述申辩书,称生产设备和生产量无法达到年产1万吨的生产量,两期近三年最大量加一起不足一万吨,恳请采纳申辩意见,酌情处理。                                

    按照周口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营商环境,全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的工作理念;根据《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依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从轻处罚情形第二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根据《周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减轻处罚事项清单》第四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小组研究,部分采纳你公司陈述申辩意见,对你处罚金额减免20%317333*1-20%=253866.4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伍万叁仟捌佰陆拾陆元肆角

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

 名: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

 号:01500060102011002960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3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6房间备案。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7日

 

 


责任编辑:生态环境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