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17 号
来源: 政策法规科 时间: 2024-11-13 15:38:02 访问量:0

字体大小[ ] 打印

分享: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17 号 

周口盛祥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6LM1869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女娲路交 叉口东 500 米路南(三川酒业院内)2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亚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9 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9 6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 你单位现场检查时,发现周口盛祥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年产 4000 吨纸箱项目,印刷、烫金工序正在生产中,配套废气处理设施: 活性炭吸附+UV 光氧+15 米高排筒 1 套,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 治设施(未开机运行),生产中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 处理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采样监测全 过程记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 /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环保设备日常运行记 ;在职人员名单;执法人员证件;示意图。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9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2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后我局对你单位 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整改完毕。 2024 9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428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法定期限内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1、因机箱内空开三相 电有一路由于长期工作,火线接头烧焦接触不良、造成开关损坏; 2、及时更换电源闸刀,有更换闸刀照片及购买电源闸刀票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4,裁 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 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 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 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 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4,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82550代入公式:82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4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环保设 备日常运行记录、在职人员名单、执法人员证件、示意图,证据 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82550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申辩情况进行了复核,认为你单 位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且积极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 果的”、《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 2023 年版)中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你单位因突发机械(电源故障)设备故障造成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经我 局案件集体审议小组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 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 法行为作出从轻 20%的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万陆仟零肆拾圆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 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16 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1 8

责任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