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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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张建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9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 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9 月 10 日执法人员现场 检查时发现周口鑫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基地建设项目打印 工序正常生产中,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 UV 光氧箱内 20 个指示 灯均不亮,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 不能有效处理,排入环境,对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 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 设施的照片、录像;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摘录);采样取证登记单;现场采样监测全过程记录;监测报告;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 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证件;示意图;人员名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22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确保污染防治 设施正常运行。 2024 年 9 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周口鑫晟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基地建设 项目已对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 UV 光氧检修维护,废气处理设施 已运行正常。 2024 年 9 月 2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4〕27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 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 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 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 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 量金额:285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 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 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 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