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19 号
西华县逍遥镇恒大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622MA42WY1MXE(1-1)
地址:西华县逍遥镇柴城村北侧(西华县 344 国道西华县吉达商砼有限公司西侧)
法定代表人:宋亚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7 月 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7 月 3 日,你单位两套一烘 一烧隧道窑烘干窑内分别有砖坯,焙烧窑内分别有正在烧制的砖 坯,隧道窑窑顶部温度较高,配套建设的废气处理设施喷淋塔和 湿电除尘设施废气总排口排放有废气,废气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 原有浆液池 3 台提升泵均处于停运状态,你单位启用 1 台备用浆 液提升泵,回流池内无回流废水回流迹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 气未经喷淋塔废气处理设施处理,生产废气经焙烧窑和烘干窑窑 尾处无组织排入环境。2024 年 7 月 3 日晚 20:36 分,执法人员 发现你单位工人正在对喷淋塔进行焊接维修,生产厂区内无组织 排放的烟气较为严重,烟气有刺鼻味。你单位烟气在线自动监测 系统处于运行状态,2024 年 7 月 3 日 18 时 59 分 35 秒,烟气在 线自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数据显示你单位废气总排口外排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折算值为 96.9mg/m³;烟尘折算 72.39mg/m³,废 气总排口外排废气污染物二氧化硫和烟尘浓度折算值均超标。其 后,执法人员在周口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信息服务中心调取了你单 位 2024 年 7 月 3 日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备废气总排口外排废气 小时数据,发现你单位 7 月 3 日废气总排口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 备监测的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小时监测数据浓度 折算值多次超标,且个别小时污染物监测数据浓度折算值严重超 标。2024 年 7 月 5 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 查,你单位废气总排口处排放有废气,烘干窑内有砖坯,焙烧窑 内有烧制的砖坯,隧道窑顶部有无组织烟气排放,喷淋塔配套建 设的 3 台浆液提升泵均未运行,喷淋塔北侧地面上有 11 根从喷 淋塔内拆卸下来的金属喷淋管,1 台备用浆液提升泵处于运行状 态,浆液回流池内有回流水。执法人员经调阅你单位《西华逍遥 恒大建材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账》,发现你单位 2024 年 7 月 3 日 该台账记录中碱液和白灰的使用量均为空白,仅在备用栏中记载 停火,自 2024 年 7 月 3 日以后,该台账记录均未记载事项,内 容均为空白。你单位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 监管的方式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大气污染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周 口市生态环境局科技信息服务中心出具的监测数据资料;现场检 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证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9 月 20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18号),责令你单位: 一、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二、生产过程中正常运行废气处理设施配套建设的 3 台浆液 提升泵,确保废气总排口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浓 度达标排放。 2024 年 9 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废气处理设施配套安装的 3 台浆液提升泵已 进行维修。 2024 年 10 月 1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4〕29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西华县逍遥镇恒大新型建材厂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递交了 《西华县逍遥镇恒大新型建材厂陈述申辩意见书》,申辩理由如 下:一、脱硫塔有回流。停火过程中,我厂有安装三台脱硫泵和 一台备用脱硫泵,由于检查前天晚上刚下过雨,造成主泵线路烧 坏,我厂负责人发现后立即开启备用脱离泵,并及时联系维修人 员进行维修(2024 年 7 月 4 日已向属地环保提交情况说明)。二、 由于 2024 年 7 月 2 日响应西华县下达砖瓦厂验收,需停产验收, 我厂停产过程中,未进新砖坯,进空盘降温灭火,(停火期间窑 炉温度高,需打开风机进行降温)造成空气流量大,氧含量过高 (2024 年 7 月 3 日已向属地环保提交情况说明)。 2024 年 7 月 3 日我厂已按照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对砖瓦窑停产验收,进行停产, 已落实停产未进新坯,所以工人未添加碱 液和白灰。三、我厂没有主观故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及《生 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厂一 是没有违法的主观故意,并对发现的问题积极主动进行整改。二 是未造成生态环境危害后果。三是该问题我厂是首次出现,且 3 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行政处罚,我厂完全符合相 关法律规定的免罚情形。 综上所述,特恳请贵局能够站在优化营商环境和助企惠企的 高度,抱着对企业关心关爱、支持扶持的态度,能对我厂酌情处 理,给予免予处罚的决定,我厂以后一定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方 案,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再次发生。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 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 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 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 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整体或关键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 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 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标排放倍数,内 容:超标 3 倍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 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小 时烟气流量,内容:10 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 20 万标立方米,裁 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 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 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 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5, 1, 4, 1, 1, 1],处罚金额(X):392500,代入公式:3925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3 / 5 )² + ( 3² + 2² + 5² + 1² + 4² + 1 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执法人员证件,证据材料:书 证(照片)最终裁量金额:392500。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申请进行了 复核,经调查核实,一是 2024 年 7 月 3 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 现场检查时,该企业脱硫塔回流池内无回流水迹象,由执法人员 现场检查照片、录像和 7 月 5 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现场检查时脱 硫塔回流池内有回流水的现场检查对比照片和录像证实; 二是 2024 年 7 月 5 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负责人袁家浩进 行了调查询问,袁家浩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回答脱硫塔配套的 3 台浆液提升泵停运的原因是:停火过程中,由于烟气量小,在线监 测数据低,我厂考虑到节能,将正常运行的三台脱硫泵关闭打开 备用小功率脱硫泵,数据正常,并未出现数据超标;2024 年 9 月 14 日,执法人员在多次联系负责人袁家浩未果,且最终失联 的情况下,对该企业环保职员(环保负责人)宋二飞进行了调查 询问,宋二飞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回答脱硫塔配套的 3 台浆液提升 泵停运的原因是:“3 台浆液泵停止运行的原因是喷淋塔内喷淋管堵塞,2024 年 6 月 29 日 3 台浆液提升泵的其中 1 台因喷淋塔 喷淋管堵塞打不上去浆液而停运,2024 年 7 月 1 日,3 台浆液提 升泵中的第二台提升泵因喷淋塔喷淋管堵塞打不上去浆液而停 运;2024 年 7 月 2 日,3 台浆液提升泵均因喷淋塔喷淋管堵塞打 不上去浆液而全部停运;3 台浆液提升泵停运前未向生态环境部 门报告”。由此可见,该企业在陈述申辩意见书中反映 3 台浆液 提升泵停运的原因是下雨造成主泵线路烧坏后,启用 1 台备用泵 的情况不实,再加之该企业在停运 3 台浆液提升泵后,启用 1 台 备用泵过程中,2024 年 7 月 3 日当日,该企业烟气在线自动监 测设备监测到废气总排口外排废气二氧化硫、烟尘、氮氧化物折 算值浓度多次超标,且个别数据超标严重,由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科技信息服务中心提供监测数据为证。 三是 2024 年 7 月 3 日,执法人员对该企业现场检查时,该企业烘干窑内有正在进行烘干的砖坯,焙烧内有明火,且有正在 烧制的砖坯,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气,且废气总排口排放有废气, 因此,该企业未按要求在浆液池内添加碱液和白灰,直接导致的 后果就是废气总排口外排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据此,该企业的行为已构成环境违法,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免予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同时,对该企业配合查处违法行为有 立功表现的事实予以采纳。2024 年 9 月 14 日,执法人员在多次 联系负责人袁家浩未果,且最终失联的情况下,执法人员调查取 证工作陷入僵局。因此,企业涉嫌的违法行为证据材料不完善, 且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不能准确判定其存在的违法行为。对 此,该企业环保负责人宋二飞积极主动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 且主动向执法人员提供了涉嫌环境违法行为的关键证据,配合执 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 印发<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修订)>中 不予处罚等五项清单的通知》附件 3 中《河南省生态环境违法行 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第 4 项之规定:“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查处 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建议:在原计算处罚金额 39.25 万元的基础上,从轻处罚 20%。自定义裁量值:-39.25× 20%=-7.85;最终裁量处罚金额:31.4 万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拾壹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 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1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