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5〕3 号
周口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03T2D9E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城北街道周口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权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 2024 年 9 月 2 日检测 车辆: 豫 PA107359、10 月 14 日检测车辆:豫 P1711554、豫 PJ8007 在 80%阶段未回到扫描阶段 80%功率导致后续排放数据失真并 出具合格报告单;2024 年 9 月 10 日检测车辆:豫 PPAE32417、 豫 PP814908,在 100%阶段未回到扫描阶段 100%功率导致后续 排放数据失真并出具合格报告单。上述 5 辆检测车辆在使用柴油 车加载减速法检测中,功率扫描阶段,在找到最大轮边功率后未能继续加载扫描,直到扫描结束获取 80%Vmax 的工况,导致后续的排放数据检测中失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条件。依据《柴油货车 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 GB3847-2018》附录 B.B2.3.2 和 B4.3.3 及《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HJ1237-2021)的要求。 涉嫌检测上述 5 辆车在排放检验数据失真情况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 的现场录像、照片; 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检验数据;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 身份证;勘察示意图;周 口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 费用;周口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名单;执法人员证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2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 年 1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5〕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11 月 13 日你单位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提起了陈诉与申辩,申辩请求给予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 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 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 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 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 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3, 1],处 罚金额(X):138000,代入公式:138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2² + 3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 勘察示意图、周口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车辆检测费用、 周口市盛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名单、执法人员证件, 证据材料:书证(照片)最终裁量金额:138000。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起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认 为:1,经过调阅数据豫 PA10735,P1711554、豫 PPAE32417、豫 PP814908,依据国标 GB3847-2018 附录 B.B.4.2.4 和 B4.2.5 规定。检测人员选择合适的挡位将油门踏板全开位置。油门踏板 保持全开,在发动机转速稳定后检测员按下相应的开始键,控制程序将此时的发动机转速设定为最大的发动机转速(MaRPM), 并根据输入的发动机额定转速计算最大功率下的转鼓线速度 (VeMa'xHP).。经调取检测过程数据该公在检测人员未按国标要 求将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属于检测人员违规操作问题。 豫 PJ8007 据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 55.5,该车生产日期 2017 年 9 月 18 日,额定功率 95,依据国标附录 B2.1.1 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 55.5 之后测功机载荷应当减小,依据国标 GB3847-2018 附录 B.B2.3.2.和 B4.3.1 规定,在检测过程测功机载荷高于最大轮边率,属于检测人员违规操作问题.2.该企业未提供软件供应商的 问题证明。综上所述该企业检测的车辆,检测人员未国标要求将 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进行检测导致数据不具真实性。
经我局案审会审核,对你单位的提起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拾叁万捌仟元整(138000)。(2)没收非法所得壹 仟伍佰元整(15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 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 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