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5〕2 号
周口市知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3X70F65F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许湾街道文昌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洋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豫 POJ273、豫 PU5002、 闽 EFD609 豫 P9970(车牌号)机动车在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 测时,稀释排气流量连续五个数值小于 2.0 未终止检测依据 (GB18285-2018 附录 DD26)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现场检查(勘察) 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单位现场执法检查情况。证据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共 6 页,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 本情况。证据三:检验检测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你单位机动车尾气检验检测资质。证据四:你单位 2024 年 10 月 9 日对车牌号闽 EFD609,9 月 18 日对车牌号豫 PU5002,10 月 16 日对车 牌号豫 P9970,9 月 3 日对车牌号豫 POJ273 车辆检测时实施尾 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证明检测过程中未终止检测的情况。证据五:你单位 2024 年 10 月 9 日对车牌号闽 EFD609,9 月 18 日对车牌号豫 PU5002,10 月 16 日对车牌号豫 P9970,9 月 3 日对车车牌号豫 POJ273 车辆检测后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证明你单位检测不符合规范即出具检验合格的检验报告的事 实。证据六:涉及本案车辆检测费用凭证,证明你单位检测费用 金额。证据七: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证据八: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 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14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3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 年 12 月 26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现场复查你单位已完成整改,立即停止了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 年 2 月 1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5〕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5〕5 号后,在法定的期限内,于 2025 年 2 月 13 日递交陈述申辩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 (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周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向周口市知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胡乾坤亮证执法照片、周口市知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资表、周 口市知航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据、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 证件、国标摘录,证据材料:书证(照片)最终裁量金额: 122000。
2025 年 2 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申辩进行复核认为,对你单位提出免于处罚的诉求不予采纳。理由:1,经 过调阅数据豫 POJ273、豫 PU5002、闽 EFD609 豫 P9970 在使用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时,稀释排气流量连续五个数值小于 2.0 未终止检测。在复核时调取本地数据与上传自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 测监控平台一致稀释排气流量低于 2,0 依据(GB18285-2018 附 录 DD26)vmas 检测过程中,检测过程数据的稀释排气流量值存在连续 5S 低于 2.0 未中止检测,出具合格报告。2.你单位未提供软件供应商的问题证明。 综上所述你单位为检测的车辆,未按国标要求进行检测导致报告不具真实性。故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诉求不予采纳。
经我局案审会讨论,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贰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