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5〕8 号
来源: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时间: 2025-04-22 16:55:03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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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1600 环罚决字〔2025〕8 号

周口市宜达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DGH07J8H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港区重卡物流汽贸产业园院内东侧 1

法定代表人:卫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2 1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车牌号:豫 PS693E、豫 P116QR、京 FGX069,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汽油车污 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 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 HJ1237-2021》规范的要求及规定进行机动车检测,在 100% 阶段扫描阶段未回到扫描阶段 80%工况导致后续排放数据失真并出具合格报告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检验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被授权人身份证。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2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3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 1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整改完成,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 放检验报告。

2025  2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5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对车牌号:豫 PS693E、豫 P116QR、京 FGX069 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标《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 GB3847-2018》和《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 HJ1237-2021》规范的要求及规定进行机动车检测,在 100%阶段扫描阶段未回到扫描阶段 80%工况导致后续排放数据失真并出具合格报告单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116000

经执法人员复核及案审会讨论意见认为:

1、案涉检测机构对车辆豫 PS693E、豫 P116QR、京 FGX069在功率扫描阶段,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后,测功机未持续加载扫描出真实的 80%工况,100%阶段扫描阶段未回到扫描阶段 80%工况,导致检测过程数据失真。属于未按照《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18)》B4.3 的要求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报告单。2、《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附录 BB2.2 试验程序,每条检测线至少应设置三个岗位,一是计算机操作岗位、二是受检车辆驾驶员岗位、三是辅助检查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应随时注意受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是否出现异常情况。3、检测机构作为专业人士,应当熟悉上述规范规定的检测流程及各项要求,检测过程中发现数据异常应当中断检测,查找原因后并从新检测。检测结果出来后,应当核对无误后上传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该公司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单,属于检验方法和检验过程存在虚假,因此便应认定为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单。该公司在整个检测过程中是可以并且应该仔细观察平台数据情况的,因此不应采纳陈述申辩理由。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范及规定要求进行机动车检测100%阶段扫描阶段未回到扫描阶段 80%工况导致后续排放数据失真并出具合格报告单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陆佰元整。(2)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  4  17

 


责任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