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不罚决字〔2025〕1 号
河南山石岩棉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4HEJW13
地址:黄泛区农场南石公路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郭银华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该企业年产 4 万吨岩棉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1 座 6 立方米隔油池和 1 座 15 立方米的化粪池;已建成冲天炉废气处理设施旋风除尘器+多管降温器+袋式除尘+焚烧炉+双碱法脱硫+低温脱硝+20 米高排气筒;已建成集棉、打褶废气处理设施为过滤室+袋式除尘器+湿式电除尘器;已建成固化炉废气处理设施为过滤室 2 套;已建成切割废气处理设施为袋式除尘器+15 米高排气筒;已建成 1 座 100 立方米废水事故池;食堂油烟处理设施未建成集气罩+油烟净化器;未按照环评要求设置 1 座 10 平方米的危废暂存间、危险废物设置专用收集箱;未按照环评要求设置一座 20 平方米的一般固废暂存间及专用收集箱;原料车间未安装洒水喷淋装置,上料系统未采用全封闭皮带输送;该企业以上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包括已建成和未建成的环保设施)未经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你单位的环评文件,勘查笔录及调查笔录,相关视频及照片。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单位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你单位收到后提出了陈述申辩,经我局执法人员复核,建议采纳你单位陈述申辩意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我局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相关文件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违法,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经我局案审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