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20 号
来源: 政策法规科 时间: 2024-11-13 15:38:0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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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20 号 

周口鸿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958877175

地址:周口市川汇区太吴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玉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8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豫 PS9370、豫 P3626 采取擅自放宽检测方法,P8685B、豫 PL8761、豫 PFA01127 测过程中取样插入深度不足影响检测结果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 未按照《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 GB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 HJ1237-2021》的规定进行检测,涉嫌出 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 ;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 ;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 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其他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9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2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 10 1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整改完成,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 排放检验报告 2024 9 3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42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周口市鸿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递交 了《周口市鸿鑫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陈述申辩书》,陈述和申辩 请求如下: 2024 7 25 日环保部监督帮扶组在周口鸿鑫机动车检测 有限公司发现豫 P59370、豫 P3626 警采用擅自放宽检验方法, P8685B、豫 PL8761、豫 PPA01127 检验过程中取样管插入不 足影响检验结果为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做以下陈述: P59370 无此车辆,有疑似车辆豫 PS9370 2023 8 23 日在我公司进行机动车尾气检测,该车辆总质量为3770kg根据 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定 B.3.1 测试设备组成要求分为轻型车排放试验测功机(最大单轴 质量不大于2000kg、最大总质量为 3500kg 的汽车)和重型车试验用底盘测功机(最大单轴质量不大于 8000kg、最大总质量为 14000kg 的汽车),不允许在轻型车排放试验测功进行检测,在 重型车试验用底盘测功机由于该车辆轮间轴距窄无法进行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对该车拍照上传环保监测监管平台申请变更自 由加速法,监管平台审核通过后进行尾气排放检测。 P3626 警总重量 5000kg 柴油车辆为前驱车型,不能满足加载减速法检验要求,2023 4 6 日拍照上传环保监测监管 平台申请变更自由加速法,监管平台审核通过后进行尾气排放检 测。2019 6 月郑黎博士对新标准下规范检验和风险防范讲过, 按照车辆总质量上正确的检验设备检测,(重柴车上重柴设备(质量为 3500kg 以上车辆),轻柴车上轻柴设备(总质量为 3500kg  以下车辆)行驶证日期为 2021 7 6 日的豫 P8685B 国五排放在用 车在我公司进行加载减速法尾气检验总用时 207s,检验过程中 12:33:30 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检测至 12:35:56 时采样管滑出排气 管,操作屏幕未出现采样管脱落终止信号。我公司检测软件于 2022 8 月完成新国标升级并河南省环保厅专家现场审核通过。 引车员在检验过程中无法知道采样管脱落并完成检测,采集数据 完整。测根据GB3847-2018《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规定 B.2.3 排气试验:B.2.3.1.3 除检测员外在检测过程中其他人 员不得在测试现场逗留,豫环协动车污防委对 GB3847-2018 读中说明二、加载减速法:2、检测准备:(6)引车员确认检测准备 工作已就绪,车辆周边无人员后才开始进行检测。 PPA01127 无此车辆,有疑似车辆豫 PFA01127 国六排放机动车(未入户:新车)在我公司进行加载减速法尾气检验总用时 216s,检验过程中 14:12:20 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检测至 14:14:11时采样管滑出排气管,操作屏幕未出现采样管脱落终止信号。引车员未能发现直至检测结束,采集数据完整。(附件 2.1) 行驶证日期为 2021 5 18 日的豫 PL8761 国五排放在用 车在我公司进行加载减速法尾气检验,引车员在采样管插入排气管时受阻,未能按规定插入排气管也未及时对排气管加设延长管 继续进行尾气检测。2024 5 16 日发现引车员黄伟未按规定 进行尾气检验,做出开除处理。业务经理李国政解除劳务合同。 2024 1 1 日至 3 24 日我公司重柴检测线未开通业务, 2024 3 24 日至 2024 7 31 日共 122 (国六排放未上牌 (新车)64 辆、国五排放在用车 58 ),收费 150 元每辆.共收费 18300 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 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 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 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 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1],处罚金额 (X)138000,代入公式:138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 额:138000 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申请进行了 复核,经调查核实:一、 根据:HJ-1237-2021 机动车排放定期 检验规范 D3 的要求:若车辆技术或安全因素,无法采用工况法, 经检验机构应制定内部审批程序,详细记录无法采用工况法检测 的原因,经机构负责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批准后,可以采用自由 加速、双怠速法,审批记录应与检验报告一同存档。豫 P3626 前驱柴油车不能使用加载减速法。前驱柴油车由于驱动轮与方向轮同轴,检验时存在安全隐患,稍有方向偏差则车身易旁甩,因此不适合使用加载减速法。豫 PS9370 为无法手动关闭防侧滑 功能的车辆。两辆车均通过机动车河南省机动车监测监控平台审 核通过变更检测方法。建议采纳。 二、根据国标《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 GB3847-2018B.2.2 试验程序的要求:排放检测由三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对车辆进行预先检查,以检查受检车辆身份与车辆行 驶证是否一致,以及进行排放检测的安全性;第二部分是检查检 测系统和车辆状况是否适合进行检测;第三部分则是进行排放检 测,由主控计算机系统控制自动进行排放检测,以保证检测过程 的一致性和检测结果的可靠性。每条检测线至少应设置三个岗位, 一是计算机操作岗位,二是受检车辆驾驶员岗位,三是辅助检查 岗位,各岗位人员均应随时注意受检车辆在检测过程中是否出现 异常情况。豫 P8685B.PL8761.PFA01127 监测采样管长度 不足的申述请求,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相 关的法律法规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于罚款壹拾叁万捌仟元整元,没收违法所得 750 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 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 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 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 1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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