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5〕1 号
周口市祥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11623MA443PF3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太昊路 44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 PF0961,豫 PT3921,豫VY5N17,豫 PY7039,车牌号机动车使用柴油车检测方法加载减速法检测时未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柴油车在 LUGDWN 的方法检测中在功率扫描阶段未按国标执行未能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后续的排放数据检测中去真实的检测工况条件,数据失真并出具合格报告单。依据 GB3847-2018 附录 B.B2.3.2.和 B4.3.1 的要求,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检验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国标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周口市祥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资表:周口市祥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1 月 3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2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 年 1 月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5〕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1 月 20 日,你单位向我局提起了陈述申辩:一通过查询过程数据及数据过程曲线,发现这些车辆在检测过程的控制系统工作人员在检测过程中按《GB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 B.2.3.2.4 检测开始后,检测员应始终将油门保持在最大开度状态,直到检测系统通知松开油门为止,在集成商软件指引下完成加载减速操作,检测流程由软件集成商控制,过程曲线发现在功率扫描阶段的过程不符合国标要求是系统软件来自动控制,这也是国标《GB3847-2018 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附录 BB4.6.5 所规定的要求所有检测过程完全出系统自动完成,不受人为控制。以上车辆从系统软件过程曲线显示的数据表现为没有扫描到最大轮边功率,是系统软件存在问题,不存在人为主观去作弊或其他违规操作意向,我公司已经联系厂家对系统进行升级整改,并且我站第一时间联系了相关车辆进行了召回重新检测,召回车辆检测数据均能达标排放,由于部分车辆在外地工作未能及时召回,公司将继续联系相关车辆召回进行重新检测。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周口市祥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工资表、周口市祥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据、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证据材料:书证(照 片)最终裁量金额:122000。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起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认为:1.经过调阅数据豫 PF0961 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 170:00,豫PY7039,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 83:20 之后测功机载荷应当减小, 依据国标 GB3847-2018 附录 B.B23.2.和 B4.3.1 规定。豫 PF0961,PY7039 在检测过程测功机载荷高于最大轮边率。属于检测人员操作问题。豫 PT3921,豫 VY5N17 经调阅数据依据国标GB3847-2018 附录 B.B.4..2.4 和 B4.2.5 规定。检测人员选择合适 的挡位将油门踏板全开位置。油门踏板保持全开,在发动机转速稳定后检测员按下相应的开始键控制程序将此时的发动机转速 设定为最大的发动机转速(Ma 下 RPM),并根据输入的发动机额定转速计算最大功率下的转鼓线速度(VeMa'xHP)。经调取检测过程数据该公司在检测人员未将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进行检测。 属于检测人员违规操作问题,2.你单位未提供软件供应商的问题证明。经我局案审会审核,对你单位提起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拾贰万贰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贰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