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600环罚决字〔2023〕15号
来源: 生态环境局 时间: 2023-10-17 15:55:48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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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县四季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2MA45E60B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003乡道靠近西华四季加油站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梁国鹏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3年 8月 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 年 7 月 5 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委托河南环辰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你加油站的密闭性、液阻、气液比、油气回收系统密闭点位油气泄露、加油站企业边界油气浓度无组织排放项目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你单位的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不合格 、检测方法 GB《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附录 B。气液比加油枪 1 号枪、4 号枪不达标。检测方法(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附录 C 检测限值为1.0-1.2。密闭点位油气泄露浓度 92 号汽油卸油口检测不合格,检测方法依据泄露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 HJ733-2014、国标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中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的录像;已安装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照片、录像;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经营记录;采样取证登记单;采样监测记录;监测报告;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其它证据;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文书送达回证;河南环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资质;河南环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人员证件;河南环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西华县四季加油站检测时照片视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证件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9月25日邮寄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600环罚告字〔2023〕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递交陈述申辩书,你单位称一是已经做好整改;二是加油站位置偏远,经营困难,恳请免予处罚。经审核,我局对你单位递交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3个,裁量等级:3;其余裁量因素6个,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                                                  

据此,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为3,其余裁量因素共计6项,裁量等级分别为3、1、1、1、1、1。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为2万元;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20万元;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为3、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6,分别为B1:3、B2:1、B3:1、B4:1、B5:1、B6: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N

M

A

n

B1

B2

B3

B4

B5

B6

取值

2

20

3

6

3

1

1

1

1

1

处罚金额2+(20-2×[3/5²+(3²+1²+1²+1²+1²+1²/(5²×6) ]×50%=6.08万元。

经我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小组研究,案件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查处程序合法、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对你单位递交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下列处罚:

1.罚款陆万零捌佰元整;

2.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周口分行文明路支行(周口市七一路东段与工农路交叉口西路北)。

 名:周口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号:41001555910058666666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3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31017

 


责任编辑:生态环境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