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5〕4 号
周口市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63FFE73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城南街道领秀科目三考场
法定代表人:高慧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 业周口市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2024 年 9 月 11 日检测车 辆: 豫 P039891,10 月 21 日检测车辆:豫 LK1801、豫 PL2075 未能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出具合格报告单;2024 年 9 月 25 日 检测车辆:豫 P6189E 在 80%阶段未能按照国标要求回到功率扫描阶段的 80%工况,导致该阶段的功率低于 80%时的功率 值;2024 年 9 月 27 日检测车辆:豫 PC2720,10 月 18 日检测车辆:豫 P5553D 在加载减速法检测中,在排放数据检测 100% 阶段未能按照国标要求回到功率扫描阶段的最大轮边功率工况, 导致该阶段的功率远低于最大轮边功率值。依据 GB3847-2018 附录 B.B2.3.2 和 B4.3.2;B4.3.3 的要求,你公司检测上述 6 辆车在排放检验数据失真情况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依据 《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 GB3847-2018》附录B.B2.3.2 和 B4.3.3 及 《 机 动 车 排 放 定 期 检 验 规 范 》 (HJ1237-2021)的要求。涉嫌检测上述 6 辆车在排放检验数据 失真情况下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 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 校准证书;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检验数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 勘察示意图;周口市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名单;执法人员证件;六辆车收据;柴油车 GB3847-2018 附录 B.B2.3.2 和 B4.3.2 ; B4.3.3 的 要 求 ;《 机 动 车 排 放 定 期 检 验 规 范 》 (HJ1237-2021)复印件(证据编号:09)(未按照检验规范检验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2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 年 1 月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5〕3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1 月 13 日你单位向我局提起了陈述申辩,申诉请求对你单位免予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 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 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 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 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 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 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 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处罚金额 (X):122000,代入公式:12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勘察示意图、周口市迅捷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名单、执法人员证件、六辆车收据,证据材料:最终裁量金额:122000。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起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认为:1,经过调阅数据豫 P03981 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 65,5,该车生产日期 2023 年 12 月 31 日额定功率 221 依据国标附录 B2,1,1,JI 加载减速通过过程中修正的轮边功率测量结果不得低于制造厂 规定的发动机额定功率的 40%.否则判定为检测结果不合 格,221*0.4=88.4。豫 LK1801,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 170.5 依据国 标 GB3847-2018 附录 B.B.4.2.4 和 B4.2.5 规定。检测人员选 择合适的挡位将油门踏板全开位置。油门踏板保持全开,在发动 机转速稳定后检测员按下相应的开始键,控制程序将此时的发动 机转速设定为最大的发动机转速(Ma 下 RPM),并根据输入的发动机额定转速计算最大功率下的转鼓线速度(VeMa'xHP)。经 调取检测过程数据该公司在检测人员未将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属于检测人员违规操作问题。豫PL2075,豫P6189E,豫PC2720.豫 P5553D 在检测过程测功机载荷高于最大轮边率,依据国标 GB3847-2018 附录 B.B.4.2.4 和 B4.2.5 规定。检测人员选择 合适的挡位将油门踏板全开位置。油门踏板保持全开,在发动机 转速稳定后检测员按下相应的开始键,控制程序将此时的发动机 转速设定为最大的发动机转速(Ma 下 RPM),并根据输入的发 动机额定转速计算最大功率下的转鼓线速度(VeMa'xHP)。经调 取检测过程数据该公司在检测人员未将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 进行检测。属于检测人员违规操作问题。综上所述该企业检测的 车辆,检测人员未国标要求将油门踏板处于全开位置进行检测导致数据不具真实性。2、该企业未提供软件供应商的问题证明。
经我局案审会审核,对你单位提起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 壹拾贰万贰仟元整(122000)。(2)没收违法所得 壹仟捌佰(1800)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 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16 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