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600环罚决字〔2025〕16号
河南省鹏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D2T0BX0C
地址:周口市庆丰路与胜利街交叉口顺和家园B区12号楼1171室
法定代表人:杨卫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对周口市集中供暖景园盛世华都热力站及配套管网工程所使用的热力管道进行喷漆作业,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或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2025年10月21日你单位周伦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受委托人接受本机关调查。
证据二:2025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勘察示意图一份,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情况,陪同检查人员周伦。
证据三:2025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周伦进行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三页,证明我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并调查环境违法的事实以及基本情况。
证据四:2025年10月21日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证明你单位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证据五:2025年10月21日本机关调查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和调查人员有执法资格。
证据六:2025年10月21日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向被检查单位亮证执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600环责改字〔2025〕1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进入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作业;或者立即安装污染防治设施;或者立即启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年11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成。
2025年11月27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600环罚告字〔2025〕2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2025年12月3日提出陈述申辩。复议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豫1600环罚告字〔2025〕21号);2.请求依法重新审查申请人涉案行为,作出不予处罚或减轻处罚的公正决定。
具体事实和理由如下:一、涉案行为的民生工程背景:申请人本次涉案喷漆作业系民生工程周口市中心城区,淮阳区,商水县集中供暖项目景园盛世华都热力管 道铺设工程的配套施工环节。该工程为政府重点民生项目,直接关系周边景园盛世华都数千居民的冬季供暖需求,施工进度具有严格的时间紧迫性。因工程现场场地限制,且需保障管道安装精度与防腐质量,临时在地下室进行了局部喷漆作业,作业目的系确保热力管道符合长期使用标准,保障民生工程的施工质量与交付时效。
二、涉案行为的整改情况:在收到被申请人的行政通知后,申请人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到临时作业中的环保合规疏漏,当即于收到通知10月16日当日采取全面整改措施:一是立即停止地下室喷漆作业,彻底清理作业现场的漆料、工具及废弃物,确保场地无残留污染;二是将待处理的热力管道全部撤离地下室;三是对地下室作业区域进行全面通风、清洁,经自查确认无废气残留及环境影响后,恢复场地原有使用功能。整改全程高效、彻底,未造成持续性环境污染后果。
三、对行政处罚决定的异议:1.事实认定未充分考量民生工程特殊性。被申请人作出处罚时,未全面结合涉案行为系民生工程配套施工、具有紧急性和公益性的背景,仅聚焦作业地点的合规性,未兼顾民生需求与施工实际困难,事实认定不够全面客观。2.处罚幅度与行为情节不相适应。申请人的喷漆作业系临时、局部开展,持续时间短,仅在10月15日进行约两个小时的作业,且在通知当日即完成全面整改,主动消除了环境影响,未造成任何环境污染事故或持续不良社会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过罚相当原则,涉案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轻微,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过重,缺乏合理性。3.申请人具备主动整改的积极态度。申请人在发现问题后未拖延、不推诿,第一时间落实整改措施,充分体现了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诚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立法精神。
四、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 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申请人已通过即时整改消除损害,符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2.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3. 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不符合环境功能区划,但位于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裁量等级:3;
4. 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5.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 等级:1;
6. 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3天以下,裁量等级:3;
7.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8.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9. 因该公司为工程施工,无固定经营和生产场所,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该裁量因素跳过。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3,1,1,3,1,1],处罚金额(X):36971,代入公式:36971=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2² + 3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 7 )]×50%;最终裁量金额:36971元。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陈述申辩申请进行了复核,经复核:你单位已停止地下室喷漆作业,彻底清理作业现场的漆料、油漆桶、工具及废弃物,已确保场地无残留油漆痕迹。不予采纳:对你单位提出的不予处罚不予采纳。建议部分采纳:对该单位提出的减轻处罚予以采纳。
根据周口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周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等五项清单的通知,周环文〔2022〕103号文件。周口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从轻处罚事项清单:未采取有效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处罚中,“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经责令改正后按照要求完成整改,未造成明显污染后果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十四条,可以从轻处罚,在原罚款36971元的基础上建议减免20%,罚款29577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玖仟伍佰柒拾柒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