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600环罚决字〔2025〕17号
周口市庞大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3448911850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太清路9号
法定代表人:薛成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23日期间,对品牌、发动机型号不相同的9辆机动车,检测出相同的CALID(软件标定识码):3I1GK64593720853、CVN(校准验证号):8961AE45(CALID代码是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软件的唯一识别码,用于标识车辆排放控制软件的版本和校准信息。它是汽车生产厂家在ECU(电子控制单元)中设置的特定代码,与车辆的排放标准、生产批次、硬件配置等因素相关。在车辆尾气检测的OBD(车载诊断系统)检查中,CALID是关键参数之一用于验证车辆排放控制系统是否正常工作,以及是否符合相关法规要求)。分别是1月3日检测的豫P111514、1月3日检测豫P544312、1月6日检测的豫P824990、1月6日检测的豫P933TX、1月9日检测的豫P114092、1月13日检测的豫P025507、1月14日检测的豫PBA073、1月15日检测的豫P546843、1月23日检测的豫P027175机动车,你单位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检测仪器照片、大门照片,证明你单位具有机动车检测检验资格;2.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录像、照片;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9辆车的收入证明。证明你单位违法事实;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勘察示意图;证明你单位违法情况;4.你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的法人资格;5.人员在职名单、收入证明;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6.执法人员证件照片、亮证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对规范执法行为。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600环责改字〔2025〕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机动车进行召回重新检测,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年10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600环罚告字〔2025〕1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10年31月你单位向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提起了陈述与申辩,申辩请求给与免于处罚,理由为:1.没有主观故意;2.初次违法;3.违法情节轻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1.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4.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5.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100000+(500000-100000)×[(1/5)²+(1²+1²+1²+1²)/(5²×4)]×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元。
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起的陈述申辩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该单位已召回两辆机动车豫P933TX:CALID:XYS14QS651、CVN:741F7FD5、豫P544312属新车注册入户召回复检后的车牌号为豫P91A51:CALID:WPSCI17410、CVN:B6EE4159经检测OBD已不是网红码,证明该单位第一次检测结果使用OBD作弊器通过检测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违法事实清楚。2.检测的机动车豫P111514、豫P824990、豫P933TX、豫P114092、豫P025507、豫PBA073、豫P546843、豫P027175在OBD检测过程中CALID:3I1GK64593720853、CVN:8961AE45不同型号的车辆、不同的品牌、不同型号的发动机存在统一的CALID、CVN号码一致,该码是OBD作弊器产生的网红码,利用OBD作弊器检测出具虚假报告。执法人员认为你单位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裁量适当,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议罚款116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050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零伍拾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