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5〕5 号
周口盛祥纸箱包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6LM1869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女娲路交叉口东 500 米路南(三川酒业院内)2 号
法定代表人 :胡亚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15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 月 10 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周口盛祥纸箱包装有限公司年产4000 吨纸箱项目)覆膜工序正在生产中,配套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UV 光氧污染防治设施活性炭吸附引风机在运行,UV 光氧箱未通电运行,生产中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有效处理直接外排。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录像、照片;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录像;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摘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环保设备日常运行记录、示意图、在职人员名单。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2 月 1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整改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 UV 光氧箱,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后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 UV 光氧箱正常运行,整改完成。
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5 年 2 月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5〕1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3, 1],处罚金额(X):32150,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215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16 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汇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 3月 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