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5〕7 号
河南安车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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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太清路与中原路交叉口南 88 米路东6号
法定代表人:赵会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对豫 PP810619 速 PP765475、 京 JNT000、豫 P0000906、(车牌号)机动车,检测过程中采样探 头插入深度不足 400mm,通过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依据《柴 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法 GB3847-2018》《机动车排放定 期检验 HJ12021》,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该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企业正在经营现场照片及录音录像;调取涉嫌造假车辆纸质信息和环监平台信息;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2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3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整改完毕。
2025 年 3 月 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5〕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进行复核,认为你单位提出的免于行政处罚的诉求不予采纳。理由:经过调阅河南省机动车环保检测监控平台数据视频豫PP810619、豫 PP765475、京 JNT000、豫P0000906、(车牌号)机动车检测过程中采样探头插入深度不足 400mm 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检测方GB3847-2018》附录 B2.3.1.5《机动车排放定期检HJ12021》。综上所述该企业检测的车辆,未按国标要求进行检测,环保检测人员存在操作不规范造成采样管插入不足。
经认真研究最终建议不予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没收违法所得玖佰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 416 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室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4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