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1600环罚决字〔2026〕1号
河南省聚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44HFNX8L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大庆路与太清路交叉口北100米路东3号
法定代表人:闫俊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2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河南省聚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定制式固定义齿和活动式义齿加工项目于2024年9月份在周口市川汇区开工建设,2025年6月份建成,未生产,依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该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河南省聚鑫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闫俊芳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何海涛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该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及经营合法性;
证据2: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视频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勘察示意图,证明该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证据3:资产评估报告,证明该单位定制式固定义齿和活动式义齿加工项目投资总额;
证据4:员工花名册,证明该单位企业规模;
证据5:执法人员执法证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合法的执法资格。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6年1月8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1600环责改字〔2026〕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完善环评手续。
2026年1月11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与第三方河南乐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协议。
2026年2月10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600环罚告字〔2026〕1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建成但尚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3;
2.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
3.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
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裁量等级:5;
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6.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5255,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3051,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5,1,1],处罚金额(X):6663,代入公式:6663=3051+(15255-3051)×[(3/5)²+(1²+1²+5²+1²+1²)/(5²×5)]×50%;最终裁量金额:6663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陆仟陆佰陆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