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5〕9 号
周口市开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MA46AL7KXC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中原路与开元路 向南 200 米路西
负责人:李岩岩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 违法行为 : 你 单 位 对 豫 P166NQ 、 豫 PT072242、豫 PR008989 机动车未按照国标要求采集最大轮边功率,并出具合格报告单,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与环保部门联网的检验数据;检测设备检定证书;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执法人员证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2 月 2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3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 年 1 月 1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公司已整改完成,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2025 年 2 月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5〕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提出了陈述申辩未提起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对豫 P166NQ、豫 PT072242、豫 PR008989 机动车 未按照国标要求采集最大轮边功率,并出具合格报告单的违法行 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 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2, 1, 1],处罚金额(X):128000,代入公式:128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28000。
经执法人员复核及案审会讨论意见认为:豫 P166NQ(3.9kw)在功率扫描阶段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为 3.9kw,在该车辆100%VelMaxHP点检验过程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为61.4kw,所以该车辆 100%VelMaxHP 检测过程阶段轮边功率大于实测扫描阶段最大轮边功率,车辆未按国标规定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排放数据在检测阶段改变了检测关键参数,出具合格报告单。豫 PT072242(16.3kw)在功率扫描阶段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为16.3kw,在该车辆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为 99.6kw,所以该车 100%VelMaxHP 检测过程阶段轮边功率大于实测扫描阶段最大轮边功率,车辆未按国标规定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排放数据在检测阶段改变了检测关键参数,出具合格报告单。豫 PR008989(4.9kw)在功率扫描阶段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为 4.9kw,在该车辆 100%VelMaxHP 点检验过程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168.4kw,所以该车辆 100%VelMaxHP 检测过程阶段轮边功率大于实测扫描阶段最大轮边功率,车辆未按国标规定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排放数据在检测阶段改变了检测关键参数,出具合格报告单。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 )附录B.4.3.1、B.4.3.2 中加载减速法的检测要求,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该机动车检测公司所出具的机动车排放检测报告应由该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负责,与检测系统无关。检测结果出来后,应当核对无误后上传数据并出具检测报告。该公司未按照国家强制性规定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验报告单,属于检验方法和检验过程存在虚假,因此便应认定为出具了虚假的检验报告单。该公司在整个检测过程中是可以并且应该仔细观察平台数据情况的,因此不应采纳陈述申辩理由。经我局案审会集体审议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予以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非法所得肆佰伍拾元整 (2)罚款:壹拾贰万捌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416】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