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22 号
来源: 政策法规科 时间: 2024-12-16 11:02:22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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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1600 环罚决字〔2024〕22 号 

  周口骏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2MA9KE98F6K 

  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周西路南 100 米路东 

  法定代表:李中正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 年 10 月 09 日周口市生态环境 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人正在烤漆 房外对车辆引擎盖进行喷涂(喷漆)作业,现场漆味明显,喷漆 过程产生的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未经收集处理直接排入环境。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机动车维修服务活动的现场录像;异味和废气产生源的照片、录像;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的 照片;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运行的录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 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执法人员亮证照片;勘察示意图; 周口骏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名单及租赁合同;执法人员证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年 10 月 2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600 环责改字〔2024〕2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 2024 年 10 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查你单位按照规范对维修车辆进行维修, 喷漆车辆在烤漆间进行维修,配套建设污染处理设施为过滤棉+ 活性炭吸附+UV 光氧+排气筒废气处理设施已开启。 2024 年 12 月 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600 环罚告字〔2024〕3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 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 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 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 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 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 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 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代入公式:2720 = 2000 + ( 20000 - 2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执法人员亮证照片、勘察示意图、周口骏 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名单及租赁合同、根据《固定污染 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规定,该单位营业面积 小于 5000 平方米,排污许可属豁免类。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使用规则》(修订)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管理 类别裁量因素应不考虑 ,最终裁量金额:272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周口 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 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41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 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 年 12 月 13 日

责任编辑:政策法规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