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和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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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周口市西华县东王营乡东王营村西1000米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3年12月6日,周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华县生态环境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郑州和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年产150吨蚯蚓、25000吨蚯蚓粪建设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郑州和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大门西北方向无防渗养殖区共13床,东西长度45米;原料车间西侧无防渗养殖区共6床,东西长度35米;西南角无防渗养殖区16床,东西长度83米;成品区东侧无防渗共4床,东西长度40米;成品区东南方向无防渗区18床,东西长度73米。该企业生产厂区内西南方向有4台挖掘机正在作业铺设防渗膜;生产厂区内东南方向3台挖掘机正在作业铺设防渗膜;生产厂区内西北方向有1台挖掘机正在作业铺设防渗膜,并且雨水收集池未按照环评及批复要求进行建设,以上问题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以上事实有郑州和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郑州和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李扬身份证复印件、郑州和景环境技术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负责人张秋丹身份证复印件、关于郑州和景环境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年产150吨蚯蚓、25000吨蚯蚓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郑州和景环境有限公司周口分公司年产150吨蚯蚓、25000吨蚯蚓粪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材料。
2023年12月28日对该公司下达了第一次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2024年1月8日对该企业下达了第一次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该企业2024年1月16日提交了听证申请,我局于2024年1月18日下达了听证通知书,1月25日举办了听证会,会上当事人提交了证据,后经领导研究采纳了当事人的陈述,听证报告建议执法人员补证并修改处罚依据,主办人员补证后于2024年3月8日制作了第二次案件终结报告,拟以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处罚当事人54.4万元,并于当日送达了第二次责令改正通知书和第二次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该企业于3月16日再次提交陈述申辩书,该企业认为自己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应该结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及河南省营商环境条例,免予处罚。经案件集体审议领导小组讨论,对其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可以确定当事人违法行为有完整证据链条,证明该企业在建设时,未按照环评相关要求建设环境保护措施,该企业长时间承担大量污泥处理工作,却明知道环评要求而多次不按要求铺设HPDE防渗膜,且建成时也未按照环评要求建设雨水收集池,存在主观违法故意,符合《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该企业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法,保证环境保护设施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未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应予以罚款。
首要裁量因素为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为项目配套的大气、水、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噪声、土壤、风险防范等对应措施未按照要求建设,裁量等级为4。其余裁量因素:一是裁量因素为项目应报批的环境文件类别,判定标准为报告表,裁量等级为1;二是裁量因素为项目建设情况,判定标准为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裁量等级为5,三是裁量因素为排放污染物类别,判定标准为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废气/工业扬尘废气/机械、汽车修理废气/服务业废水/规模化畜禽养殖废水,裁量等级为2;四是裁量因素为项目建设地点,判定标准为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为1 ;五是裁量因素为受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为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六是裁量因素为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为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
据此,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为4,其余裁量因素共计6项,裁量等级分别为1、5、2、1、1、1。N:法定处罚金额下限为20万元;M:法定处罚金额上限为100万元;A: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为4、n:其余裁量因素个数为6,分别为B1:1、B2:5、B3:2、B4:1、B5:1、B6:1。
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B5 |
B6 |
取值 |
20 |
100 |
4 |
6 |
1 |
5 |
2 |
1 |
1 |
1 |
处罚金额:
20+(100-20)×[(4/5)2+(12+52+22+12+12+12)/(52×6) ]×50%=54.4万元。
我局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罚款:伍拾肆万零肆仟元罚款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周口市财政局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1500060102011002960,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周口市西城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周口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喻莉雯
电 话:0394-8301081
地 址: 周口市汉阳路中路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邮政编码:466000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