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周口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来源: 生态环境局 时间: 2023-08-07 07:15:35 访问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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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周口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场监督管理: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依据《“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豫环文〔2023〕47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周口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案(2023-2025年)》。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周口市生态环境       周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周口市教育体育       周口市科学技术

 

 

                                            周口市工业和信息化    周口市公安       

 

                        周口市财政       周口市自然资源和规划

 

                                                 周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       周口市交通运输       

 

                                  周口市城市管理       周口市文化广电和旅游

 

                                            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


                                                       


                                                    2023年728


 


        (此件社会公开)

周口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方( 2023-2025年)

噪声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是最普惠的民生工程,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的重要指示精神,有效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全面实施噪声污染防治行动,积极满足人民群众对宁静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豫环文〔2023〕4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分类管控、聚焦重点,稳中求进、综合施策,齐抓共管、社会共治”的基本原则,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推动我市“十四五”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顺利实现2025年,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夜间达标率力争达到85%。

二、主要任务

(一) 加强声环境管理,夯实噪声污染防治基础

1.有效评估和调整声环境功能区。组织开展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情况评估,2023年12月底前,完成我市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等情况,指导县(市、区)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级政府负责落实,不再一一列出)

2.研究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研究工作,根据即将出台的《河南省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分及声源调查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声环境管理需要、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落实地方声环境质量改善责任。依据国家、省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编制技术指南等,指导未达到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所在的县市、区,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其实施方案。研究开展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实施情况、噪声监测监管、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治理评估重要内容,并纳入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县等创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开展城市噪声地图应用试点研究。逐步建立完善噪声实时监测网络,识别筛选噪声超标区域,进一步强化噪声污染防治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开展噪声地图应用试点,依托噪声溯源等信息化手段,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精细化管控。(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5.积极推进噪声排放源清单编制。2024年底前,根据省编制发布的噪声源普查技术指南,完成我市噪声源清单编制工作。(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等部门参与)

6.推动噪声污染防治信息公开。2025年起,定期发布本区域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二) 强化规划引导,严格噪声源头管理

7.加强规划衔接与指导。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制定或者修改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合理统筹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对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进行综合分析,落实噪声与振动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负责)

8.细化交通基础设施选址选线要求。严格落实国家、省关于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高质量发展等有关要求,科学选线布线,统筹推进穿越中心城区的既有铁路改造和货运铁路外迁,新建公路、城市道路、铁路项目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涉及机场周围敏感建筑物禁止建设区域和限制建设区域的县(市、区)落实相关规划管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郑万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有限责任公司按职责负责)

9.科学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合理布局新建住宅学校、医院、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等敏感建筑物,避免受到周边噪声影响;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市教育体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等按职责负责)

10.落实噪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对可能产生噪声与振动的影响进行分析评价,积极采取噪声污染防治对策措施。建设项目的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郑万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有限责任公司参与)

11.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照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组织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进行重点监管,必要时开展监督抽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公众投诉的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进行检测,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不能达到标准的设备进行整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 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企业监管

12.严格工业噪声环境准入。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声功能区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在0、1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限制在2类声环境功能区 (工业园区除外) 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13.加强工业噪声污染治理。开展工业噪声污染源达标整治通过工艺设备升级改造、加装降噪设备以及采取逐步淘汰搬迁等措施,加强工业企业厂区设备、运输工具、货物装卸等噪声源控制。鼓励企业采用先进治理技术,创建一批噪声治理行业标杆,总结并推广相关治理技术和经验方法。(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参与)

14.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理。推动工业园区噪声污染分区管控,合理规划园区企业布局,优化设备分布、内部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鼓励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工作。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15.加强重点工业企业噪声监管。根据《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方法》,按照省统一要求,编制行政区域内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6.推进工业噪声实施排污许可。按照国家要求依法有序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并加强监管督促排污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工业噪声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 深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聚焦重点时段监管

17.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应用。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18.加强施工噪声防治。2023年底前,按照《房屋市政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编制指南》,督促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采取有效设备及工艺,减少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噪声污染。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19.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管理。严格落实《房屋市政工程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督促施工单位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采取减降噪措施,加强运输车辆进出场管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20.加大夜间施工管理力度。督促施工单位科学合理组织作业、调整工艺,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扰民排查,尽量减少夜间施工噪声影响。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取得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

(五) 推进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强化重点领域治理

21.强化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科学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依法设置相关标志、标线,向社会公告。鼓励在禁鸣路段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规定行为。开展机动车噪声污染执法行动,严厉查处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

22.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内河机动船舶、港口喇叭等声响装置使用监管,开展运输船舶年检监督排查,对于机舱区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船舶,限期进行改造,实现噪声达标;推动内河船舶应用清洁能源,推动港口码头运输车辆及装卸设备电动化改造,加快重点水路运输区域港口岸电设施、船舶受电设施改造和使用。(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23.加强公路道路养护。鼓励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加强道路养护: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定期对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其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合理安排道路改造与养护施工时间,加强道路施工机械设备降噪管理,防止噪声扰民。(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按职责负责)

24.落实铁路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细化铁路噪声污染治理措施,加强行业监管,开展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铁路全面检修,最大程度降低铁路噪声影响; 开展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加强对铁路线路和铁路机车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和故障诊断,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具有隔音效果的封闭防护栅栏。(漯阜铁路有限责任公司、郑万铁路客运专线河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

25.实施民用航空器协调管控和政策引导。落实国家关于减缓机场周围民用航空器噪声实施方案要求,开展民用航空器噪声污染综合治理。按要求完成机场民用航空器噪声事件实时监测能力,相关结果向民用航空、生态环境部门送报。(西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相关部门参与)

(六) 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打造宁静生活环境

26.强化经营场所整治。各县(市、区)对使用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文化娱乐、体育、餐饮、商业等经营场所加强监管通过合理控制营业时间、优化布局、集中排放、采取减振降噪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7.加强公众场所噪声监管。各县(市、区)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督促公共场所管理者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可以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网;推广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等设备,引导市民自发性健身娱乐源头降噪。(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28.规范娱乐旅游活动。指导各县(市、区)发布广场舞活动倡议或文明公约,加强广场舞爱好者自律管理,自觉遵守《噪声法》有关规定,避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在节假日前开展宣传提示;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向游客宣讲公共场所噪声管理规定。(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29.督促居民住房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督促开发经营者落实商品房买卖合同关于噪声污染防治相关要求,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物业服务单位应按照噪声污染防治要求,告知装修人室内装修活动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符合作业时间要求,做好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负责)

30.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加强社区居民委员会环境和物业管理委员会建设,发挥社区居民委员会在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业主等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强宣传与引导,家庭场所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以及饲养动物等活动时,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干扰。(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31.开展“宁静”示范创建工作。落实国家建设宁静小区要求,开展宁静小区创建工;对于已经授予宁静小区荣誉称号的,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探索开展“宁静道路”“宁静公园”“宁静广场”等系列示范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宁静城市”创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七)提升噪声监测能力,优化执法监督效能

32.优化布设噪声自动监测点位。2023年底前,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布设、优化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编制我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省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3.建设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2024年底前,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与评价网络平台建设,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4.推进噪声监测计量溯源。依据国家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保障监测设备稳定、数据准确,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态环境局按职责负责)

35.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综合执法。2023年底前,出台噪声污染防治法责任清单,明确工业企业、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社会生活等领域执法主体: 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有关执法部门以及与司法机关的沟通协调,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依法依规查处噪声污染违法行为。(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36.不断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定期举办噪声污染防治执法培训,加强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监测技术、执法流程等培训,提升基层人员的噪声污染执法专业水平; 加强基层执法队伍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配备,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八) 推进法规标准建设,提升科技治污能力

37.加快推进噪声污染防治立法。依照颁布实施的《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推动出台我市地方性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办法和配套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治安处罚条例、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修订中,应与噪声相关管理要求有效衔接。(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西华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相关部门按职责负责)

38.探索研究噪声污染防治新技术。依托高校、科研机构等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科研攻关,推动新设备的研发开发、新技术的成果转化和应用,探索噪声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研究。引导相关企业投入噪声污染治理行业,加强对重点行业和重点噪声源治理示范项目的支持和推动。(市教育体育局、科学技术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负责)

39.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噪声污染防治专家库;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全面提升行政执法综合素质:强化市场监管,提升社会化检测和工程、技术服务等机构的支撑能力,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40.实施表彰奖励。根据《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等规定,按照有关程序,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保障措施

(一)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等多部门协同共治的联动机制,落实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确定目标任务,明确部门职责,细化措施要求,推动声环境质量逐步改善。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负责,要加大对噪声污染监测、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资金投入。根据《噪声法》责任界定,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发证、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明确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部门监管职责,厘清权责边界。2023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制定发布工业企业、商业经营场所、公共场所、主要交通路段、施工工地等噪声污染防治责任清单,进一步细化行业监管、执法主体、责任单位,并将责任清单报送至环委办。

(三)严格考核机制。按照国家考核要求,将我市各有关部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内容。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县(市、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将噪声污染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内容之一,夯实噪声污染防治监管责任。

(四) 提升服务水平。依托新媒体,健全生态环境新闻发布机制,按照省厅要求及时公开声环境质量状况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评估报告等信息,各有关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报告报送至环委办。定期开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投诉纠纷处理处置水平。充分发挥公众监督,鼓励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特约监督员,参与声环境质量改善的监督检查工作。健全公众监督、处理反馈机制,做好投诉案件回访工作,对已解决事件处置结果进行满意度调查,不断改善服务水平。

(五)加强宣传引导。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市教育体育局在举行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印发年度“绿色护考”工作方案,加强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充分借助“六·五”世界环境日、“国际爱耳日”“世界睡眠日”等时机,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加大噪声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开展噪声防治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营造“全民参与,人人环保”的良好氛围

 



抄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周口临港经济开发区、黄泛区管委会

周口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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