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受理拟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反馈我局行政审批窗口。公示期为2024年8月5日-2024年8月9日。
电话:0394-5306366
通讯地址:沈丘县行政服务中心一楼环保局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受理拟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 单位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建设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公众参与情况 |
1 |
年产1000000km高传输电线电缆产品高端化设备改造项目 |
周口市沈丘县沈丘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北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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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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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极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
本项目位于沈丘县沈丘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北园区,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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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废气:有组织废气:拉丝工序废气,经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要求;热镀锡工序废气,经1套喷淋塔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普通线缆芯线押出工序废气、外被押出工序废气,经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 年修改单)、《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印字工序废气,经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印刷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41/ 1956-2020)、《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要求;硅胶圈、硅胶线押出工序废气,经1套UV光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设施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应满足标准》(GB27632-2011)、《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要求;无组织废气:做到车间密闭,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豫环攻坚办〔2017〕162 号)要求。 2、废水: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沈丘县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后达标排放,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1996)表 4 三级标准及沈丘县沙北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要求。 3、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厂房隔声、基础减震等措施,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废: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置;废边角料、废 UV 灯管(无汞),经收集暂存后外售;废包装桶、废羊毛毡,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废活性炭、废锡渣、废矿物油,收集于密闭容器内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设置一般固废暂存间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设置危废暂存间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 |
无 |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产1000000km高传输电线电缆产品高端化设备改造项目最终版.pdf